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多久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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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体多久判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判决,但如果简易程序在三个月以内没有办法判决的话,会转为普通程序,一般是在6个月以内进行判决。
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多久判决

一、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多久判决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时,如果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法院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如果是一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3个月内审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借条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提出回避申请,需要说明理由。如果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对于借款合同纠纷,在起诉以后具体什么时候可以判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最长在六个月以内,是可以判决的,但如果案情比较复杂的话,也是可以申请延期的。起诉大致需要经过几个阶段,分别是提交起诉状,法院受理后进行开庭审理,最后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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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债务纠纷一般多久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禾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将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义务,这就是不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依不同的标准划分具有不同的种类。依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合同债务和非合同债务,因债务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务和多数债务,因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务的连带债务,因债的履行的选择性可分为原简债务和选择债务。
通常情况下,采用短期进行还款的方式,你将快速消除债务,并且以相对较低的利息和成本利率进行支付。
如果你选择长期付款或更低的周期性付款,那么肯定会提高你要支付的债务总额利息。所以,当你有债务的时候,你应该非常小心的考虑。
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好的债务也就是借来的钱,可以用于创造一个比借贷的成本更高的回报率。就是贷款可以提高资产价值,比如,通常情况下,利用房屋净值贷款可以改善你的房子。
这种情况的主要问题是,尽管资产价值可能会增加,它可能不会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如果有的话,就要用来偿还债务。
良好的债务可以促进这些资产进行升值:一个家,一个业务,或者一个汽车业务,教育投资等等。例如按照房子的出售价格,很少有人能够负担得起。但是贷款买房的话,你就可以有房子来庇护自己和家人。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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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纠纷一般多久判决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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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前一段时间陷入了借款合同纠纷,请问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一般为多久,请解释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一般为多久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回答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实发生,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须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因此,如果没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发生,更进一步说,如果不具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这一前提,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实践中,由于贷款银行部分信贷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在崔收贷款时,只注重收贷而忽视了法律规定;部分借款人借款后下落不明或因个人债权额小、户多、分散,主张债权的难度大;部分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官不认旧账”,对担保债务不承认;加之贷款企业有意逃债,我国在时效时间以及中断时效的事由上的规定又过于死板,欠缺灵活性,从而使诉讼时效间接成为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一种工具,实际上鼓励了债务人的避债行为。所以,贷款银行在采取不同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保全债权时,一定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防范风险,依法保护银行债权。
1.起诉。起诉是最基本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起诉时,既要选对起诉时机,又要注重诉讼效益。在实践中,为节约费用,有的银行曾探索过起诉后不交费让法院裁定撤诉的方式中断时效,现最高院已用答复的形式明确这种方法不能中断时效,只有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2. 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会计结算对账单”。这种方式是效力较强的中断时效方式。《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规定大致为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主观上有催贷行为;二是债务人还款或认可(基本上为书面,口头的不易认定)所负债务。这种看似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中显得相当不够细致。在实践工作中①银行的催收通知书五花八门,有门房签收的,有收发室签收的,有财务室签收的、有不知是债务单位上的什么人签收的,有法定代表人签收的。上述催收,不能说无效,但有的方式确实存在争议,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必须债务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才中断”去理解,比较稳妥的方法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②法院以不具备上述两点为由,不承认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对帐单》具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问题。所以,贷款银行在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会计结算对账单”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让债务人签字和盖章,确保手续的合法性。
3. 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债权人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督促债权人限期还款的维权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所以,只要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银行申请“支付令”很少,其主要原因是银行担心债务人提出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难以达到维权效果。但事实上,如能适时巧用“支付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①、对一些零星、分散的银行债权追收,且合同关系明确,债务人纯属赖帐的情况,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类债权金额一般不大,采用“支付令”,则最多35天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而申请费用只需100元。
②、发挥“支付令”中断诉讼实效的功能。在实践中,银行大多忽视利用“支付令”中断诉讼实效。对于逾期贷款,银行一般采取发催收通知书的形式,而一些债务人拒绝签字,在法庭上,银行难于举证,导致败诉。如果申请支付令,可以收到双重效果,如债务人不提出异议,银行可以在半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提出异议,该笔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为银行提起诉讼争取更充裕的时间。申请支付令既可以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又可以节省诉讼费用。但申请支付令时,提供的事实证据一定要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4.扣收债务人帐户利息或本金。这种方法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制度,抵销又分为协议抵销和法定抵销。银行通常采用协议抵消,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条款,到期对债务人帐户资金扣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定抵销,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要通知债务人,否则构成侵权。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约定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确保贷款人的权力。
5.公证催收。公证催收是银行要求采取的方式:一种是现场公证催收,就是债务人拒签的情况下,由公证员现场送达催收通知,使用这种催收方式应注意催收时应有债务人的人员在场,公证文书应采用《公证暂行条列》规定的文本;另一种是公证邮寄催收,主要适用于异地的债务人,同时应注意邮寄时债务人地址应写明是债务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公证文书也要合格。关于公证送达的效力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原因在于按照公证送达的规定,被送达单位必须有相关人员在场,因此,目前的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被送达单位的“相关人员”所指范围的认定模糊,哪些人员在场才能够保证公证送达的效力,并且如何认定相关人员的身份也是一个有一定难度的问题;二是银行在催收贷款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最大问题在于催收时找不到被送达人的任何人员,而且就被送达单位情况而言,采取诉讼方式又暂无任何意义(没有还款能力),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最需要采用公证送达方式的,但从目前的规定看,此情况下,视公证送达无效。2003年10月10日,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发表的《银行债权的保护》中,介绍了广东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意见,该法院主张催收的效力应为“主张主义”,而非到达主义。根据这种观点,广东省高院认定,债务人如下落不明,债权人公开登报催收的,视为有效(即中断诉讼时效)。尽管这种观点仅适用于广东省,但无疑是符合“诉讼时效应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服务”这一发展趋势的。我认为,广东省的这一做法是超前、合理的。
6.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使用这种方法中断时效应注意:一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认定不同,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实践中使用这种方法应关注当地法院怎样认定;二是司法解释没有界定“有关单位”的范围,使债权人主张权利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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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多久后能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作出判决;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作出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间借贷纠纷的流程如下:
1、提交诉状申请立案;
2、发出受理通知;
3、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
4、开庭审理、质证、辩论;
5、宣布判决结果;
6、判决生效,执行。
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多久后可以判决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多久后可以判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作出判决;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作出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间借贷纠纷的流程如下:
1、提交诉状申请立案;
2、发出受理通知;
3、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
4、开庭审理、质证、辩论;
5、宣布判决结果;
6、判决生效,执行。
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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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A。
被告:B。
被告:C。
委托代理人:甲。
被告:D。
原告A为与被告B、C、D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荣文华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被告C的委托代理人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称,2011年8月16日,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与被告B、C、D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人为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借款人为B,借款额度为10万元,借款人使用借款额度期限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由保证人C、D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原告向被告B发放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31255‰。现该笔贷款已逾期,被告B迟迟未偿还,且被告C、D也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另,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已于2013年1月26日变更为A。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
一、被告B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至2013年9月15日止的利息2978.66元,合计102978.66元,2013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B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7000元;
三、被告C、D对上述第
一、二项下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C答辩称,担保事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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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以证明2011年8月16日,被告B与原告约定借款额度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借款用途为购水管,约定按季付息,由被告C、D作担保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2、借款借据一份,以证明原告将10万元借款按约发放入被告B的贷款帐户,约定借款日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借款月利率为8.31255‰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3、利息清单一份,以证明截止2013年9月15日尚欠原告利息2978.66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因本案委托律师诉讼,需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上述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作如下认证:被告B、D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质证意见,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载明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且原告保证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C对上述证据亦均无异议,故本院作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综上,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8月16日,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与被告B、C、D签订了一份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贷款人为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借款人为B,保证人为C、D。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五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和期限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间无论是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011年8月16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10万元贷款汇入被告B账户,并在借款借据中另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31255‰。其后,原告仅收到按合同约定自借款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的利息;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9月15日的利息2978.66元,以及此后的利息,借款人及担保人至今未付。为提起本案诉讼,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经计算代理费用为7000元,具体代理费用金额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准。
另查明,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于2013年1月26日变更为A。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与被告B、C、D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已变更为原告A,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承继。被告B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B归还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复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B主张律师代理费7000元,但该代理费尚未实际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支出后再另行主张权利。被告C、D作为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应按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其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被告B、D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应归还原告A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支付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的利息2978.66元,以及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复息,利随本清;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C、D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A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由被告B负担,被告C、D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是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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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借款合同纠纷多久判决
具体多久判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判决,但如果简易程序在三个月以内没有办法判决的话,会转为普通程序,一般是在6个月以内进行判决。若是依旧不知道借款合同纠纷多久判决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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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需要多久才能下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借款合同纠纷判决需要多久时间出来 对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多久进行审判,要依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程序而定,如果是一般程序的要在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是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借款合同纠纷如何 1、整理现有证据 现有证据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应让律师审查是否会影响诉讼结果。 2、确定管辖 对于合同纠纷以及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来讲,管辖可分为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约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合同起草时,如条件具备,可根据上述法规直接约定管辖。如在合同中属于强势方,可约定在己方所在地管辖,如在合同中属于弱势方,则就笼统规定有管辖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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