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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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就是如果罪犯被判处死刑,就失去了选举权还有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担任国有公司,国有企业还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的权利等。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什么意思?

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什么意思?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适用于哪些情况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被告人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

1、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3、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可以减刑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以申请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事实,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当事人做出的相关的处罚,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做出最终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减刑的,可以减刑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被查证确实存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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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二、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三、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说著作,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能再版或继续流传于社会。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荣誉称号、奖章等,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在其被执行死刑后就仍享有这些权利;
四、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比如其亲属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权,以此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剥夺了这些罪犯终身的政治权利,就可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因此,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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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听说我一个同学坐牢了,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不太懂法律,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呢?
[律师回复]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一般来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犯的罪是十分重的,一生都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不能做官,哪怕是开公司等等的只要当领导就不可以而且是一辈子都不可以,他的想法和意愿一辈子不会被人接受,一般来说就是关押一辈子了,没有任何自由权,连说话的自由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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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不能适用,理由是《刑法》总则已经对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作出了“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规定,因而依照该规定,死缓、无期徒刑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所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仍应维持在三至十年这一期间,不得再获减。
其次,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各地监管场所和法院基于理解角度不同所作出的裁定同样存在差异: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在a省b监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连续获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也相应被减为2年,调往a省c监服刑后,c地法院却以b地法院对某犯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刑裁定违法为由,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先前b地法院裁定的申请。 许多专业人士认为,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在死缓、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后,仍可继续获得减刑。主要理由是以下几点:
一、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合法性 第一,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减刑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裁定适用减刑时,一般都把与主刑紧密相连无法分离、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减轻。 第二,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减刑符合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57年8月27日《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问题的复函》指出:“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部分也可以减刑。”这个司法解释虽然是50多年前做出的,但其基本精神是正确的,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前,上述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第三,对于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减刑符合我国刑法减刑的目的。刑法规定减刑的目的是通过肯定犯罪分子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他们继续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尽快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间后,犯罪分子又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在主刑减刑时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已相应减小,这时就应当适时对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减刑。如果不对其适用减刑,既不符合刑法人性化的发展趋向,也违背了刑法减刑的目的而不利于刑罚作用的发挥,更不利于更好地实现改造、教育罪犯的目的。 因此,对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根据其悔改或立功表现适时予以减刑,一方面,与主刑减刑的规定相一致;另一方面,又能够激发罪犯继续积极改造的信心与热情,从而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适用 尽管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适用方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立法及司法精神,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是从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角度予以出发,其目的是使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更加完整与系统。 ㈠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⒈实体方面的要求 ⑴《刑法》关于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在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给出了原则性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17日作出《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定解决了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问题。这样,在立法的基础上,又从司法解释上对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有关问题作了周全的规定。 ⒉程序适用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应由执行机关在呈报对罪犯主刑予以减刑的同时,根据罪犯的原判刑期,服刑悔改或立功表现,及决定呈报的减刑幅度,决定对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幅度。并且在对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必须同时提起对其提起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呈报,人民法院受案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应当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做出对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呈报剥夺政治权利减刑过程依法实行同步监督。
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幅度 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由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予酌减或者不减。但上述几种情况的减刑,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后,减刑后的剥夺政治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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