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玩手机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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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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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此时要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如果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还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存在的是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开车玩手机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一、开车玩手机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是有可能的,玩手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罪,本罪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后驾驶员选择逃逸的,量刑标准是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最严厉的量刑标准,有可能会超过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指的是行为人他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最终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这个罪名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机闯红灯撞人是交通肇事罪吗

不一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具体的情况,并不是说闯红灯出事故就是犯罪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涉及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看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说虽然行为人有违章闯红灯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造成严重后果在时间上与违章行为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开车玩手机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要满足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以及客体要件。司机撞人之后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等待警察的处理,不算交通肇事罪,不符合本罪的认定条件;撞人之后驾车逃跑导致受害者重伤的,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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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玩手机肇事致人死亡是要坐牢的。我国相关法律条例明确规定过如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会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因肇事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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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司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针对本案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有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张某交通肇事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这说明张某没有逃逸的故意,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不宜认定为逃逸。<br/>1、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来看。<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br/>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br/>第<br/>一,该行为必须构成基本罪即交通肇事罪,符合《解释》<br/>第二条<br/>第一款和第二款第<br/>(一)至<br/>(五)项规定的情形之<br/>一,具备交通肇事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这是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仅仅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不符合犯罪的构成特征,也就构不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张某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后果,显然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br/>第<br/>二,“逃逸”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是一种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跑的故意的心态。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在“逃逸”时,其罪过形态则只能是故意,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跑。<br/>第<br/>三,行为人具体实施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至于具体是回家或逃往外地,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要行为人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避追究离开了事故现场的行为均为“逃逸”。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他虽然履行了个别救助义务,保护了现场,似乎与一般的交通肇事后立即逃逸不同,但从整个案情和张某的主观目的来看,其离开现场,长时间杳无音讯,其主观上仍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段“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量刑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br/>2、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来看。“逃逸”不能传统地理解为离开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应作深入理解。<br/>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现场,但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的造成伤害应负法律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协助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弃车逃离现场,且外逃多年,无视受害人的损失,这显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br/>第<br/>一,从刑事立法的本意和目的来说,刑法的任务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而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对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就应该严惩。本案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后,无视被害人的损失和法律的存在,在公安机关下达拘留手续仍外逃多年,给受害人的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理应受到惩罚。<br/>第<br/>二,综合整个案情,张某明知自己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而长期在外,逃避法律追究,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可见,张某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离开,确实是故意逃逸。<br/>第<br/>三,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逃逸”,更能有效地遏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发生,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一种警示。<br/>同时,也能唤起交通事故行为人的良知,维护社会的和谐问题,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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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放学后,学生玩耍摔倒、骨折,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学校没有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br/>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br/>由此可见学校仅对在校期间内所受伤害负责。但是造成你家孩子受伤的那名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br/>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br/>(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br/>(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br/>(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br/>(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本案中,杨某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均不在学校监督管理范围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按照该事件的性质,应属于一起偶发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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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放学后,学生玩耍摔倒、骨折,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法院。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br/>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r/>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br/>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r/>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br/>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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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王某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逃逸。<br/>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将受害者的尸体转移现场,以怕被受害者亲属殴打为由随后离开现场,但<br/>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br/>有意见认为,王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他辩称之所以要离开现场是怕被受害人的亲属殴打情况发生,在客观上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第二天他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间接证明这种可能性,王某某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br/>本文认为,王某某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吊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生后王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应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量刑。<br/>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br/>本案中,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非但没有保护现场,反而将被害人黄某的尸体藏匿,造成案发现场的破坏;在被害人亲属凌春招询问被害人下落时,矢口否认见过被害人;王某某离开现场后<br/>第一时间也没有选择电话报警,逃离现场后还窜至其亲戚黄某、曾某家躲藏。以上一系列的行为足以认定王某某当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惩处而逃跑的故意,虽事后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但是其在投案之前已经具备逃逸的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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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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