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和二胎政策冲突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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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和二胎政策是不冲突的。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不会被废止的,并且我国的各个地区都需要严格的遵守并执行计划生育的规定。二胎政策也属于符合我国当今计划生育国情内的,因此二者是完全不冲突的。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和二胎政策冲突吗?

一、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和二胎政策冲突吗?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和二胎政策是不冲突的。计划生育是国家是一项基本国策,二孩政策属于计划生育中的一项措施。计划生育顾名思义,按照计划进行生育。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二、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处罚是什么?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对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提高劳动就业率、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农民少生快富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严格的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将会对我国的经济政策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创造非常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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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单独二孩”已通过修法今日(3月27日)实施。今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有的“双独二孩”条款修改为“单独二孩”,即日起实施。南都记者黄怡
  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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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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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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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广东省再婚二胎新政策策2017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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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2016年1月1日前超生的,应继续缴纳完社会抚养费;如在2016年1月1日开始生育二胎的,不需再缴纳社会抚养费,而生育三胎的仍然属于超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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