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没有具体日期有效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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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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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嘱没有日期不一定有效。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口头遗嘱是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设立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必须有日期。而其他的遗嘱就要求有明确的日期表示。没有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形式上有欠缺,一般不受到法律保护,属于无效遗嘱。
遗嘱没有具体日期有效么

一、遗嘱没有具体日期有效么

遗嘱没有日期不一定有效。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口头遗嘱是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设立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必须有日期。而其他的遗嘱就要求有明确的日期表示。

立遗嘱没写日期一般无效,没有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形式上有欠缺,一般不受到法律保护。至于其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有人拿出写有日期,且在形式上完整的遗嘱,则没有注明日期的遗嘱一般无效。

2、如果只有这一份遗嘱,但有继承人证据证明遗嘱人生前患有精神疾病,则该遗嘱可能无效。因为无法证明遗嘱人立该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如果只有这一份遗嘱,且无人对该份遗嘱提出异议,则该遗嘱有效。这里的有效不等同于法律保护,而是指遗嘱(遗产)执行人,可以根该据遗嘱处理遗产。

二、哪些情况遗嘱会失效

1、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因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有冲突时,有冲突部分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因为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般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5、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6、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7、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8、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9、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因为这部分财产在生前已经处置,而且有处置权,鉴于这部分财产已不是遗嘱人的遗产,故无效。

10、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11、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不满足法律的要求,即使意思表示真实也是无效的。

鉴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比较多,而不同的遗嘱对于是否标注日期的要求不一样。若是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就必须要遗嘱人注明日期,否则的话会因为欠缺必要的形式,导致该遗嘱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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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有具体日期有效吗
遗嘱没有日期不一定有效。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口头遗嘱是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设立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必须有日期。而其他的遗嘱就要求有明确的日期表示。没有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形式上有欠缺,一般不受到法律保护,属于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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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的具体要件和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公民。相应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律师提示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之时为准。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前没有遗嘱能力,但订立遗嘱时已经具备遗嘱能力,或者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事后消失的,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相一致。相应的。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即遗嘱内容不能违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形式,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遗嘱人立遗嘱之后后悔,该怎么办呢我们说,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立什么样的遗嘱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后悔了就改吧。然而,遗嘱毕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与否受法律约束,怎么更改已经订立的遗嘱也是一门学问。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在订立遗,遗嘱作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取消原订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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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没有具体日期是有效的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自书遗嘱没有具体日期是有效的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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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给个立遗嘱功能,遗嘱具体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能不能给个立遗嘱功能,遗嘱具体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的具体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遗嘱公证的具体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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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没有没有具体日期是有没有效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自书遗嘱没有没有具体日期是有没有效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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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区别具体有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遗嘱与遗赠区别具体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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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需具体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口头遗嘱需具体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需具体哪些条件
《继承法》第17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
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
口头遗嘱需具体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需具体哪些条件
《继承法》第17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
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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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区别具体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遗嘱与遗赠区别具体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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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如何写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写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主体合法 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二)客体合法 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合法 1、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不得违其他法律。 (四)形式合法 1、公正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数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二、遗嘱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 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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