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公积金存缴争议可以到哪个部门投诉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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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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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宁波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存缴争议可以直接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责令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逾期未缴纳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征收滞纳金。
宁波住房公积金存缴争议可以到哪个部门投诉

一、宁波住房公积金存缴争议可以到哪个部门投诉?

宁波住房公积金存缴争议可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期限按《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法律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劳动关系中,公司必须依法给职工存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监管单位都是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情况下存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也是建立劳动关系以后的一个月之内,发现公司没有给本人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员工也可以先跟公司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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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计算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时使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借款人条件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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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7、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 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6)有效的担保证明
(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或租房贷款。
2、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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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计算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时使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借款人条件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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