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重婚罪第三方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08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如果第三者不知情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知情的一般处以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重婚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他人的家庭和睦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
犯重婚罪第三方承担什么责任?

一、犯重婚罪第三方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第三者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则不会有什么责任;如果第三者自己有配偶并且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结婚则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二、重婚罪的基础举证内容是什么?

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一)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

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二)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

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三、重婚罪的相应情形是什么?

(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四)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作为一种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对夫妻的和睦关系和社会的良好风气都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将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辩词等诸多因素来对出现了重婚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第三者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0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犯重婚罪第三方承担什么责任?
一键咨询
  • 141****53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0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4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6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2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6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5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1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20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0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1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8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1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7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1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刑事犯罪辩护·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责任
第三人单独责任。第三人承担单独责任适用的条件:1、侵权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所致。2、债务人对损害无过错,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要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因债权受到侵害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为: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因共同的原因而产生。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教唆犯对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t  教唆犯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须教唆行为与加重结果间有客观的因果联系,在此基础上再考察其是否具备预见可能性等主观归责问题,始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准以此言,只要正犯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作为间接原因力,应可认定教唆犯的因果关系成立,为追究其加重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关于教唆犯与正犯在不同主观状态下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本文也一并予以了探讨。t  教唆犯对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而这方面见诸的笔墨不多。本文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t  一、教唆犯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t  在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的场合,从教唆犯的因果过程来看,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这是<br/>第一个因果关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又造成了犯罪结果,这是<br/>第二个因果关系。这两个因果关系分别观之,其成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有争议的是如何看待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主张共犯有从属性者,大抵否认教唆犯与犯罪事实之因果关系,<br/>①然而司法中教唆行为都因为实行行为的既遂而亦成立教唆既遂,因而该理论有缺陷。学理上因教唆犯之行为使犯罪之因果联络为之处长,故有“纵的共犯”之称,<br/>②这对于正确揭示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有道理的。对此,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曾经指出:“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观察共犯关系:其一是因果关系的拓宽问题……其二是因果关系的延长问题。在教唆的一般场合,犯罪行为与正犯先后指向一定的犯罪事实。指向其犯罪事实的甲是原因,而乙是原因的原因。”<br/>③申言之,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的原因,而教唆行为相对于犯罪结果来说是原因的原因(间接原因)。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特定的犯罪实行行为、特定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总之,共犯不外是犯罪行为之一种特别形态,其于犯罪结果之因果关系实与通常形态之犯罪行为无异。教唆犯的因果关系也不外乎如此。t  一般而言,结果加重犯里的基本犯里隐藏着发生严重结果的危险性,一旦当其加重结果之发生由来于基本犯的行为,即足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教唆犯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意思而把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当作自己的行为。如果他人实施基本犯行而致发生了加重结果的话,站在本文所主张的因果关系延长的立场,作为间接原因力,教唆犯因果关系应受到被教唆犯的因果关系之约束。详言之,除实行过限、错误等特殊场合外,教唆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与其被教唆者的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其命运,如果被教唆者在教唆的范围内所实施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教唆者的因果关系就得到了肯定,因而教唆犯对该加重结果也就具备了客观归责的基础;如果被教唆者的基本犯行与加重结果缺乏因果联系,那教唆犯的因果关系自应得到排除。t  问题是采用何种标准来判断这种因果关系与条件说、原因说相比,相当因果关系说占有相当影响。该说认为在一般人的经验上,只要有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这种场合就存在因果关系。<br/>②相当因果关系说在确定判断相当性的根据时,内部又分为客观说、主观说与折衷说三种学说。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当时行为者认识到的情况以及能够认识的情况为根据。客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当时客观存在的所有情况,以及行为后发生的情况和行为时一般人的认识情况为根据。折衷说认为,应当以行为时一般人能够认识的情况以及行为者认识到的情况为根据。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是赞成主观说的,他认为,在确认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作为价值评判的因素,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对于客观因果关系的预见及其预见可能性上。如果具有预见或者预见可能性,则应认为具有犯罪因果关系,从而产生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没有这种预见或者预见可能性,则虽然有作为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但不能认为具有犯罪因果关系。<br/>①对此,笔者认为客观说更有其合理性,本文从之。理由如下:t  <br/>1、因果关系只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不应该加入行为人的主观色彩。行为的实施和结果的出现都是客观存在,而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只是一个客观联系问题,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不必皆有关涉。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也就是说某一危害结果在客观上确定是某人的行为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行为人就具备了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反之,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应当对该危害结果承担责任。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对此判断不应该产生影响,因果关系不以行为人意志为转移。而折衷说、主观说将行为者的认识情况予以考虑,使本来应当属于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主观化,在立论上很难站住脚。t  <br/>2、我国的犯罪构成采取的是“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尽管犯罪主客观方面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但具体认定时仍应分别考察之。因果关系乃犯罪客观方面应予解决的问题,而折衷说、主观说硬将主观方面内容强加到犯罪客观方面来一并认定考察,造成了体系上的紊乱,实不可取。再说,在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前者只是后者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即使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也只是具备了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可能性,但如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罪过,即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仍然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主观说与折衷说混淆了因果关系与有责性的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客观说也较合于科学的体察事物之条理。盖审理事实,推问某行为是否为结果之相当条件,恒涉及行为之原因的问题,原因力确定后,关于违法、责任等问题乃次第为待决之要点,是为必然之条理。而行为之原因力仅依行为当时所见之环境情况尚难准确确知,惟有依行为后之立场,综合行为当时实际存在之客观事实,方可作确实估计。t  <br/>3、客观说现在正在成为有力的学说。在日本,客观说的优点在于可以对因果关系予以客观的判断,因而有不少的支持者。②近来在德国,由Jescheck、Rudolphi等人提倡的客观的归责论,也是一种有力的学说。它认为,因果关系问题与归责的问题应当加以区别,前者根据条件说进行判断,后者则根据客观的归责论进行考虑。客观的归责是以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为前提,当该行为产生被法律否认的危险,并且该危险实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时,才被承认。<br/>③而事实上,客观说与条件说没有明显的区别,依笔者之见,客观的的归责论这一理论在适用上,与客观的相当困果关系说如出一辙。
350浏览
被告第三人承担哪些责任
被告第三人承担法院判决结果的责任。承担的责任可能是赔偿责任。对于不具有被告资格的组织来说,除了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外,要通知其为第三人,分为权利关系的第三人、义务第三人和事实第三人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公司犯了重大责任,是由股东承担还是法人承担?
[律师回复] 在民法上,股东未出资,那么他就有一个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那在未出资或未真实出资等股东出资有瑕疵的情形下,他在刑法领域上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 由于我国注册公司基本实行认缴制,所以虚报注册资本问题,一般来说,就只适用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比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的股东如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那就很有可能触及虚报注册资本罪了。其他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它的注册资本在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也就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了。 另一条罪名,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它就适用于所有公司。主要是针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没有交付出资物,或者没有将财产所有权从自己转移到公司的情况,我们称作虚假出资,也就是他承诺了会给,但是根本没给公司;又或者他先给了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将先前出资抽逃,也就是他确实给了,但是又迅速拿回来了这种情况。 这两种情况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会涉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了。
430浏览
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
第三者不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婚姻法》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更多情况下以社会道德来调整。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公司犯了重大刑事责任,是由股东承担还是法人承担?
[律师回复] 在民法上,股东未出资,那么他就有一个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那在未出资或未真实出资等股东出资有瑕疵的情形下,他在刑法领域上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 由于我国注册公司基本实行认缴制,所以虚报注册资本问题,一般来说,就只适用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比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的股东如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那就很有可能触及虚报注册资本罪了。其他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它的注册资本在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也就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了。 另一条罪名,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它就适用于所有公司。主要是针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没有交付出资物,或者没有将财产所有权从自己转移到公司的情况,我们称作虚假出资,也就是他承诺了会给,但是根本没给公司;又或者他先给了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将先前出资抽逃,也就是他确实给了,但是又迅速拿回来了这种情况。 这两种情况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会涉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了。
471浏览
诉讼会不会第三人承担责任
会的。民诉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败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是原告可能是被告,如果其所在的被告一方败诉,则会承担责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教唆犯对加重结果的责任是否承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教唆犯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须教唆行为与加重结果间有客观的因果联系,在此基础上再考察其是否具备预见可能性等主观归责问题,始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准以此言,只要正犯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作为间接原因力,应可认定教唆犯的因果关系成立,为追究其加重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关于教唆犯与正犯在不同主观状态下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本文也一并予以了探讨。  教唆犯对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而这方面见诸的笔墨不多。本文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教唆犯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在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的场合,从教唆犯的因果过程来看,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这是<br/>第一个因果关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又造成了犯罪结果,这是<br/>第二个因果关系。这两个因果关系分别观之,其成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有争议的是如何看待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主张共犯有从属性者,大抵否认教唆犯与犯罪事实之因果关系,<br/>①然而司法中教唆行为都因为实行行为的既遂而亦成立教唆既遂,因而该理论有缺陷。学理上因教唆犯之行为使犯罪之因果联络为之处长,故有“纵的共犯”之称,<br/>②这对于正确揭示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有道理的。对此,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曾经指出:“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观察共犯关系:其一是因果关系的拓宽问题……其二是因果关系的延长问题。在教唆的一般场合,犯罪行为与正犯先后指向一定的犯罪事实。指向其犯罪事实的甲是原因,而乙是原因的原因。”<br/>③申言之,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的原因,而教唆行为相对于犯罪结果来说是原因的原因(间接原因)。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特定的犯罪实行行为、特定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总之,共犯不外是犯罪行为之一种特别形态,其于犯罪结果之因果关系实与通常形态之犯罪行为无异。教唆犯的因果关系也不外乎如此。  一般而言,结果加重犯里的基本犯里隐藏着发生严重结果的危险性,一旦当其加重结果之发生由来于基本犯的行为,即足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教唆犯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意思而把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当作自己的行为。如果他人实施基本犯行而致发生了加重结果的话,站在本文所主张的因果关系延长的立场,作为间接原因力,教唆犯因果关系应受到被教唆犯的因果关系之约束。详言之,除实行过限、错误等特殊场合外,教唆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与其被教唆者的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其命运,如果被教唆者在教唆的范围内所实施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教唆者的因果关系就得到了肯定,因而教唆犯对该加重结果也就具备了客观归责的基础;如果被教唆者的基本犯行与加重结果缺乏因果联系,那教唆犯的因果关系自应得到排除。  问题是采用何种标准来判断这种因果关系与条件说、原因说相比,相当因果关系说占有相当影响。该说认为在一般人的经验上,只要有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这种场合就存在因果关系。<br/>②相当因果关系说在确定判断相当性的根据时,内部又分为客观说、主观说与折衷说三种学说。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当时行为者认识到的情况以及能够认识的情况为根据。客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当时客观存在的所有情况,以及行为后发生的情况和行为时一般人的认识情况为根据。折衷说认为,应当以行为时一般人能够认识的情况以及行为者认识到的情况为根据。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是赞成主观说的,他认为,在确认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作为价值评判的因素,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对于客观因果关系的预见及其预见可能性上。如果具有预见或者预见可能性,则应认为具有犯罪因果关系,从而产生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没有这种预见或者预见可能性,则虽然有作为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但不能认为具有犯罪因果关系。<br/>①对此,笔者认为客观说更有其合理性,本文从之。理由如下:  <br/>1、因果关系只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不应该加入行为人的主观色彩。行为的实施和结果的出现都是客观存在,而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只是一个客观联系问题,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不必皆有关涉。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也就是说某一危害结果在客观上确定是某人的行为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行为人就具备了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反之,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应当对该危害结果承担责任。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对此判断不应该产生影响,因果关系不以行为人意志为转移。而折衷说、主观说将行为者的认识情况予以考虑,使本来应当属于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主观化,在立论上很难站住脚。  <br/>2、我国的犯罪构成采取的是“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尽管犯罪主客观方面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但具体认定时仍应分别考察之。因果关系乃犯罪客观方面应予解决的问题,而折衷说、主观说硬将主观方面内容强加到犯罪客观方面来一并认定考察,造成了体系上的紊乱,实不可取。再说,在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前者只是后者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即使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也只是具备了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可能性,但如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罪过,即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仍然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主观说与折衷说混淆了因果关系与有责性的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客观说也较合于科学的体察事物之条理。盖审理事实,推问某行为是否为结果之相当条件,恒涉及行为之原因的问题,原因力确定后,关于违法、责任等问题乃次第为待决之要点,是为必然之条理。而行为之原因力仅依行为当时所见之环境情况尚难准确确知,惟有依行为后之立场,综合行为当时实际存在之客观事实,方可作确实估计。  <br/>3、客观说现在正在成为有力的学说。在日本,客观说的优点在于可以对因果关系予以客观的判断,因而有不少的支持者。②近来在德国,由Jescheck、Rudolphi等人提倡的客观的归责论,也是一种有力的学说。它认为,因果关系问题与归责的问题应当加以区别,前者根据条件说进行判断,后者则根据客观的归责论进行考虑。客观的归责是以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为前提,当该行为产生被法律否认的危险,并且该危险实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时,才被承认。<br/>③而事实上,客观说与条件说没有明显的区别,依笔者之见,客观的的归责论这一理论在适用上,与客观的相当困果关系说如出一辙。
300浏览
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
目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更多情况下以社会道德来调整。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教唆犯怎么处理,教唆犯对加重结果责任承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教唆犯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须教唆行为与加重结果间有客观的因果联系,在此基础上再考察其是否具备预见可能性等主观归责问题,始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准以此言,只要正犯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作为间接原因力,应可认定教唆犯的因果关系成立,为追究其加重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关于教唆犯与正犯在不同主观状态下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本文也一并予以了探讨。  教唆犯对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而这方面见诸的笔墨不多。本文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教唆犯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在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的场合,从教唆犯的因果过程来看,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这是<br/>第一个因果关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又造成了犯罪结果,这是<br/>第二个因果关系。这两个因果关系分别观之,其成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有争议的是如何看待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主张共犯有从属性者,大抵否认教唆犯与犯罪事实之因果关系,<br/>①然而司法中教唆行为都因为实行行为的既遂而亦成立教唆既遂,因而该理论有缺陷。学理上因教唆犯之行为使犯罪之因果联络为之处长,故有“纵的共犯”之称,<br/>②这对于正确揭示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有道理的。对此,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曾经指出:“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观察共犯关系:其一是因果关系的拓宽问题……其二是因果关系的延长问题。在教唆的一般场合,犯罪行为与正犯先后指向一定的犯罪事实。指向其犯罪事实的甲是原因,而乙是原因的原因。”<br/>③申言之,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的原因,而教唆行为相对于犯罪结果来说是原因的原因(间接原因)。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特定的犯罪实行行为、特定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总之,共犯不外是犯罪行为之一种特别形态,其于犯罪结果之因果关系实与通常形态之犯罪行为无异。教唆犯的因果关系也不外乎如此。  一般而言,结果加重犯里的基本犯里隐藏着发生严重结果的危险性,一旦当其加重结果之发生由来于基本犯的行为,即足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教唆犯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意思而把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当作自己的行为。如果他人实施基本犯行而致发生了加重结果的话,站在本文所主张的因果关系延长的立场,作为间接原因力,教唆犯因果关系应受到被教唆犯的因果关系之约束。详言之,除实行过限、错误等特殊场合外,教唆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与其被教唆者的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其命运,如果被教唆者在教唆的范围内所实施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教唆者的因果关系就得到了肯定,因而教唆犯对该加重结果也就具备了客观归责的基础;如果被教唆者的基本犯行与加重结果缺乏因果联系,那教唆犯的因果关系自应得到排除。  问题是采用何种标准来判断这种因果关系与条件说、原因说相比,相当因果关系说占有相当影响。该说认为在一般人的经验上,只要有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这种场合就存在因果关系。<br/>②相当因果关系说在确定判断相当性的根据时,内部又分为客观说、主观说与折衷说三种学说。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当时行为者认识到的情况以及能够认识的情况为根据。客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当时客观存在的所有情况,以及行为后发生的情况和行为时一般人的认识情况为根据。折衷说认为,应当以行为时一般人能够认识的情况以及行为者认识到的情况为根据。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是赞成主观说的,他认为,在确认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作为价值评判的因素,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对于客观因果关系的预见及其预见可能性上。如果具有预见或者预见可能性,则应认为具有犯罪因果关系,从而产生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没有这种预见或者预见可能性,则虽然有作为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但不能认为具有犯罪因果关系。<br/>①对此,笔者认为客观说更有其合理性,本文从之。理由如下:  <br/>1、因果关系只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不应该加入行为人的主观色彩。行为的实施和结果的出现都是客观存在,而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只是一个客观联系问题,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不必皆有关涉。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也就是说某一危害结果在客观上确定是某人的行为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行为人就具备了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反之,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应当对该危害结果承担责任。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对此判断不应该产生影响,因果关系不以行为人意志为转移。而折衷说、主观说将行为者的认识情况予以考虑,使本来应当属于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主观化,在立论上很难站住脚。  <br/>2、我国的犯罪构成采取的是“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尽管犯罪主客观方面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但具体认定时仍应分别考察之。因果关系乃犯罪客观方面应予解决的问题,而折衷说、主观说硬将主观方面内容强加到犯罪客观方面来一并认定考察,造成了体系上的紊乱,实不可取。再说,在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前者只是后者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即使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也只是具备了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可能性,但如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罪过,即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仍然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主观说与折衷说混淆了因果关系与有责性的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客观说也较合于科学的体察事物之条理。盖审理事实,推问某行为是否为结果之相当条件,恒涉及行为之原因的问题,原因力确定后,关于违法、责任等问题乃次第为待决之要点,是为必然之条理。而行为之原因力仅依行为当时所见之环境情况尚难准确确知,惟有依行为后之立场,综合行为当时实际存在之客观事实,方可作确实估计。  <br/>3、客观说现在正在成为有力的学说。在日本,客观说的优点在于可以对因果关系予以客观的判断,因而有不少的支持者。②近来在德国,由Jescheck、Rudolphi等人提倡的客观的归责论,也是一种有力的学说。它认为,因果关系问题与归责的问题应当加以区别,前者根据条件说进行判断,后者则根据客观的归责论进行考虑。客观的归责是以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为前提,当该行为产生被法律否认的危险,并且该危险实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时,才被承认。<br/>③而事实上,客观说与条件说没有明显的区别,依笔者之见,客观的的归责论这一理论在适用上,与客观的相当困果关系说如出一辙。
478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犯重婚罪第三方承担什么责任?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苏州181****7086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35****329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5****2886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