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税地点物流企业可以免缴纳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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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税地点物流企业是不可以免于缴纳的。物流企业属于一种盈利性质的企业,因此是不满足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之内的。如果该物流的企业建在很偏远的地区的,可以适当地减免一些税款。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税地点物流企业可以免缴纳吗?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税地点物流企业可以免缴纳吗?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税地点物流企业是不可以免于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必须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来严格执行的。

二、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减免规定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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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土地使用税,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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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想请问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和纳税地点是怎么确定的?有什么规定呢
[律师回复]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由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 个月。例如,北京市规定: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新征收的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收的非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的次月起纳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应当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 房产,应当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次月起纳税。
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 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纳税人由于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 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当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的当月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 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 辖范围以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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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在哪?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则规定其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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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怎么缴纳房产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免租期怎么缴纳房产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实中偶尔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房子以合作或者是赠送的形式租对给方使用,但是不同的情况有所区别,房产税的收取也有所区别。
【案例】:A公司旗下有两处房产供其他企业使用,有一处是给合作企业B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是在今年年初刚出租给C公司使用,当初为招揽租户,公司采取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月1日~6月30日期间免收租金。
那么,这两处房产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也即是,房产税一般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但以上两种情况较为特殊,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无租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B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为A公司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规定,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
1.2%。如果无租使用的房产为300万元,即每年应代缴纳房产税=3000000×(1~30%)×
1.2%=25200(元)。
【免租期】
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优惠目的是按期获得租金。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所有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相应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房产税。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所以1月1日~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即A公司,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公有房缴纳土地使用税需要吗,减免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公有房缴纳土地使用税需要吗,减免规定是什么
公用房属于国家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但是最好还是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询问为佳。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税收作用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2]。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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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吗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以后还得缴纳土地使用税,因为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也不是一个税种,况且,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交纳的,但是土地使用税的话,基本每年都得申报。但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这个就不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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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税发(2020)89号文明确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
一、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时已经代业主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书,则显然截止日期就是交付使用月,交付使用次月不再对开发商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时尚未代业主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虽然此时土地使用证件在开发商名下,但是业主实际上是该块土地的具体使用者,那么根据(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税截止日期,显然也是交付使用月。
同样,根据财税(2020)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相关的各地税务规定中,大部分税务机关是以交付使用月为开发商纳税的截止时间,但也有部分省市规定以取得权证时间为截止时间(如天津市),这无形中增加了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个人居住的房屋或院落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免征房产税的前提是该房屋未作为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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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出租房屋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
要缴纳。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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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要如何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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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建税,还需要缴纳教育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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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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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怎么进行缴纳?
征收的耕地被征收满一年起才会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他毕竟是属于耕地,是属于集体里面的使用地,因此一般情况,如果这个土地是当事人自行承包用于农业,或者是林业或者其他生产业的,通常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除非是他把这个土地的承包权又转让了出去,才会按照刚才提到的方式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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