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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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登记事实婚姻应当是按照同居财产来进行分割,原则上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收入和财产应当是归属于个人所有。根据目前《民法典》当中的规定,事实婚姻并不构成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有效的婚姻关系。
未登记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未登记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未登记事实婚姻应当是按照同居财产来进行分割,也就是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是属于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 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 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如果对于双方之间同居的财产有争议的话,可以上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法院会根据实际的相关情况来判决到底哪一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需要有双方进行协商,如果也协商不下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但是只针对于同居时期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其他时间个人财产不列入分割范围之内。

没有登记结婚的状况之下,就是属于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关系,目前法律当中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在对于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就需要明确按照哪一种方式来进行分割,根据司法实践规定,应当是按照同居财产来进行分割,也就是同居期间个人财产归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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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否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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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婚姻法》没有关于房改房的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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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2018最新规定
一、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现在房市整体仍然呈现上升趋势,所以在离婚时会涉及补偿的问题,但如果将来房屋贬值,离婚时,配偶一方是否也应该承担贬值部分的损失呢?
有关这个问题,有律师议修改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房屋总价按照市值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按照房屋价值比例均等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2016最新规定
举例,甲男婚前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首付50万,与乙女婚后将剩余贷款还清。离婚时,房产价值200万,则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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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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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未登记的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律师回复]
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事实婚姻就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未登记的事实婚姻怎么离婚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之前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是承认的,也就是说它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除,一般是到提起离婚诉讼,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至于离婚相关事宜,则同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事实婚姻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产物,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也是有限的,希望那些没有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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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未登记受到法律保护吗?
双方是在1994年前的事实婚姻在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后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双方的关系是在1994年之后婚姻法中也是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规定,所以说事实婚姻也是会按照非法同居的关系来处理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双方非法同居的关系也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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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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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登记的事实婚姻怎么离婚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之前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是承认的,也就是说它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除,一般是到提起离婚诉讼,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至于离婚相关事宜,则同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事实婚姻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产物,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也是有限的,希望那些没有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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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未登记的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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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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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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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未登记的事实婚姻怎么离婚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之前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是承认的,也就是说它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除,一般是到提起离婚诉讼,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至于离婚相关事宜,则同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事实婚姻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产物,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也是有限的,希望那些没有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涉外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国女子和一外籍男子于2004年6月在中国领取了结婚证,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后外籍男子在中国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首先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既然两人已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就是合法夫妻。如果人民判决离婚,就应该对其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他们应当进行分割的财产有两部分:一为夫妻双方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的共同收入(男方多,女方少);一为婚姻登记后,男方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存续的起点,登记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产业即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应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人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真正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夫妻生活,故其登记后的共同收入或某一方购置的产业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购置的一处房产。
本案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意见应明确以下几点问题:
双方婚姻效力问题。本案中男女双方虽一中一外国籍,但已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在中国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自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即日起,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均应依我国婚姻法来调整。
这起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
而对于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此房产的购买资金是男方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个人存款转化而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依据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年6月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即发生离婚纠纷,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能一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另一部分来源于男方婚后个人收入积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综合分析可知,这套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男方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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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事实婚姻的处理是怎样的?
未登记的事实婚姻的处理是向法院看出诉讼,并提交对方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由于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应当提交此时间之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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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涉外婚姻财产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国女子和一外籍男子于2004年6月在中国领取了结婚证,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后外籍男子在中国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首先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既然两人已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就是合法夫妻。如果人民判决离婚,就应该对其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他们应当进行分割的财产有两部分:一为夫妻双方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的共同收入(男方多,女方少);一为婚姻登记后,男方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存续的起点,登记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产业即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应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人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真正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夫妻生活,故其登记后的共同收入或某一方购置的产业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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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
而对于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此房产的购买资金是男方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个人存款转化而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依据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年6月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即发生离婚纠纷,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能一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另一部分来源于男方婚后个人收入积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综合分析可知,这套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男方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
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涉外婚姻财产要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涉外婚姻财产要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中国女子和一外籍男子于2004年6月在中国领取了结婚证,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后外籍男子在中国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首先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既然两人已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就是合法夫妻。如果人民判决离婚,就应该对其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他们应当进行分割的财产有两部分:一为夫妻双方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的共同收入(男方多,女方少);一为婚姻登记后,男方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存续的起点,登记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产业即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应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人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真正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夫妻生活,故其登记后的共同收入或某一方购置的产业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购置的一处房产。
本案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意见应明确以下几点问题:
双方婚姻效力问题。本案中男女双方虽一中一外国籍,但已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在中国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自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即日起,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均应依我国婚姻法来调整。
这起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
而对于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此房产的购买资金是男方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个人存款转化而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依据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年6月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即发生离婚纠纷,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能一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另一部分来源于男方婚后个人收入积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综合分析可知,这套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男方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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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没登记属于事实婚姻吗?
婚姻没登记如果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则属于事实婚姻,而之后如果没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却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能算是同居。要确立婚姻关系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而不想再一起生活的也无需办理离婚,只需相互之间协商好分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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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涉外婚姻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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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存续的起点,登记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产业即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应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人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真正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夫妻生活,故其登记后的共同收入或某一方购置的产业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购置的一处房产。
本案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意见应明确以下几点问题:
双方婚姻效力问题。本案中男女双方虽一中一外国籍,但已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在中国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自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即日起,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均应依我国婚姻法来调整。
这起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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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房产的购买资金是男方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个人存款转化而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依据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年6月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即发生离婚纠纷,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能一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另一部分来源于男方婚后个人收入积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综合分析可知,这套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男方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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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涉外婚姻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一中国女子和一外籍男子于2004年6月在中国领取了结婚证,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后外籍男子在中国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首先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既然两人已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就是合法夫妻。如果人民判决离婚,就应该对其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他们应当进行分割的财产有两部分:一为夫妻双方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的共同收入(男方多,女方少);一为婚姻登记后,男方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存续的起点,登记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产业即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应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人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真正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夫妻生活,故其登记后的共同收入或某一方购置的产业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购置的一处房产。
本案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意见应明确以下几点问题:
双方婚姻效力问题。本案中男女双方虽一中一外国籍,但已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在中国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自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即日起,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均应依我国婚姻法来调整。
这起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
而对于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此房产的购买资金是男方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个人存款转化而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依据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年6月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即发生离婚纠纷,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能一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另一部分来源于男方婚后个人收入积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综合分析可知,这套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男方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
经朋友介绍,我大伯与一女性相识并同居,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构登记领证,一年后这个女的独自回到娘家,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在分局期间,我大伯与另一女子同居并有一个小孩,那我大伯与第一位女性的事实婚姻构不构成重婚罪?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事实婚姻姻也应分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事实婚姻姻以外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姻,而在刑法上“事实婚姻姻可以构成重婚罪”。刑法上对事实婚姻姻以重婚罪定罪论处,并不是承认“事实婚姻姻”,而是为了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一夫一妻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离婚理由”,但这对当事人的惩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运用刑罚的手段。本案中,大伯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子,一般人见此都会认为你的大伯与“他人”是夫妻关系,即你的大伯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姻,因此你大伯构成重婚罪。
未结婚登记属于无效婚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结婚登记属于无效婚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审理,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称生活生育子女,就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
虽然《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当事人未亲自到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少见。对一方未到场究竟如何处理,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双方亲自到场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对不符合结婚实质人件的当事人,即便双方亲自到场,也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双方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实际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经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首先出在婚姻登记人员身上,加强登记人员的管理,强化登记人员的责任,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比单纯的宣告婚姻无效来惩罚当事人更为有益。
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应当驳回当事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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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是未婚吗
撤销婚姻登记是指结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双方结婚的事实。当事人的婚姻必须是违反规定才可以撤销,婚姻撤销后双方的婚姻从法律上讲自始都没有形成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状态还原为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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