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本登记或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权人为准。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安置房根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人确定产权人。安置房是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房的产权人也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人来确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簿上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产权人,就是安置房的产权人。
二、办理安置房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首先,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合同。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和四面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并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权证书; 买卖合同(原件);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安置房的产权人以房本登记为主,买房之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提供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的房产证,然后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通过该部门的审核,会下发新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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