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需要承担还债义务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对于没有放弃继承资格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二、放弃继承权的条件有哪些?
只要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这样的自愿放弃继承权证明就具有法律效力。放弃继承的生效要件包括:
1、放弃继承的主体,必须是已取得继承权的人,并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需要在继承前做出。
接受与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继承前做出的,不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
3、放弃继承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一经做出即生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向其他继承人做出该意思表示,只是尽通知义务,目的在于让其他继承人知晓,并不是需要其他继承人的确认。
4、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弃继承。附保留条件的放弃继承不发生法律效力。
已经获得了死者合法财产继承资格的公民,若是不想继承遗产,那么可以在遗产处理前,就采取书面的形式作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的表示。对于在遗产已经开始处理后,没有做出任何表示的,视为相关继承人并没有放弃继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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