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五险一金基数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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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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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劳动关系中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都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的,缴费基数需要用人单位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确定了当年的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以后是不能调整的。在劳动关系中,存缴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
劳动关系中五险一金基数怎么算

一、劳动关系五险一金基数怎么算?

1、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二、社保的类型有哪些?

1、养老保险

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

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3、工伤保险

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4、医疗保险

当劳动者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

5、生育保险

是指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以确保劳动者基本生活及孕产期的医疗保健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综上所述,虽然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的,但是,各地规定的社保或者住房公积金的存缴比例是不一样的,而且,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费也需要员工自行承担一部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全部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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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五险一金基数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苏州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
基数上限为218940元(1824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64元(2697元/月)。
2、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3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3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8245元。
(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4、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6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即32364元(2697元/月)。
5、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基数上限为312342元(26029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2468元(5206元/月)。
6、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补缴):
基数为96054元(8005元/月)。
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一般是根据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来核定的,具体表现为:
(1)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300%及以上的,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照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2)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60%及以下的,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照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在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照实际工资申报五险一金缴纳基数。
二、苏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1、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6-10%,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1%;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1.2%,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费。
2、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
病假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是怎么确定的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法律依据】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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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我们说的缴费工资,是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工资性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它的特点是依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而定,没有上下限限制。
2而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在缴费工资的基础上用以核定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数据。它的特点是其额度的高低有上下限限制,缴费基数上下限幅度的设定随政策调整而变化。缴费工资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对职工工资总额的确认。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的哪些收入进入工资总额,哪些收入不进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
3每年缴费基数核定时,社保机构要求用人单位上报的是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后缴费工资,而不是缴费基数。这个缴费工资以上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数据核定上报。上报数据既可以大于缴费上限,也可以小于缴费下限,只要是实际发生数就行。rn以养老保险为例,2011年缴费上限是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为5667元,缴费下限是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为1133元。如果某职工2011年符合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那么他核定上报的缴费工资应为6000元,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通过缴费系统自动生成的缴费基数则为5667元。rn由此看来,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并不是同一概念了,其实不仅它们的本质函义不同,其管理的部门也是不同的。缴费工资的核定、申报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缴费基数的确定则是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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