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年终奖是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发年终奖,这属于企业的自主权。但是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底要发年终奖,那么企业就应当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如果企业未按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员工可以申请仲裁,主张发放年终奖。
二、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年终奖的举证责任,涉及到年终奖的规定、约定、发放惯例、发放标准、发放条件等举证问题。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年奖奖证据的特征,结合双方的举证能力,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关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遵循或综合考虑如下规则:
1、在用人单位不予认可双方存在年终奖发放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举证举证双方存在年终奖发放的约定、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发放的单方承诺或发放惯例等证据,具体比如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存在年终奖发放的规定,用人单位最近一两年在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等的证据;
2、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的约定、规定、单方承诺或发放惯例等,或者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约定不持异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就年终奖发放的约定、规章制度、规范性通知、年终奖发放标准及条件、劳动者应得年终奖金额以及计算依据等进行举证;
3、如劳动者已举证同岗位或者相近岗位其他劳动者已经获得年终奖,用人单位应当就不予发放劳动者年终奖的正当理由或者约定进行进一步举证;
4、用人单位应当就是否已经发放年终奖进行举证;
5、双方对发放的某笔款项存在法律性质争议时,劳动者对于款项法律性质是否属于年终奖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年终奖的发放,仍需由劳动者首先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年终奖发放的约定,以及劳动者是否具备年终奖发放条件,在双方均无约定的情况下,年终奖是否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应过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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