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儿一般怎么判抚养权归属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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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离婚时女儿抚养权的判决无法准确回答,法律没有规定过女儿抚养权一定要判给女方,抚养权的判决要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比如大于8周岁的孩子自愿表示跟父亲生活,法院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离婚女儿一般怎么判抚养权归属

一、离婚女儿一般怎么判抚养权归属?

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判决不是固定的,法院需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但抚养权判决和孩子的性别无关。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孩子低于两周岁哪些情形下会判给男方?

孩子低于两周岁,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三、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庭审流程是怎样的?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总之,男女方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不应该把孩子的性别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利因素,特别是在孩子已经大于8周岁的情况下,若完全忽略了孩子的感受,会给孩子身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而且,不管孩子几周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后也可以轮流照顾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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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女儿一般如何判抚养权归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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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一、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抚养权问题。有下述几种法定情形:除双方协议一致、女方患重病、有能力不抚养及其他确无法随母亲生活情形外,2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孩子,双方同等机会,但是,考虑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之前与子女生活时间长短比较、一方患病不宜随孩子生活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与孩子的情感因素等;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二、抚养费支付问题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支付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20%-30%支付,抚养两个以上孩子的,总额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该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支付数额可以变更。变更抚养费,可以另行。抚养费以按月支付为常态,一次性支付为少见情形。抚养费一般支付至18周岁,少见情况下成年后仍需支付必要费用。抚养费支付方下落不明,可以以其财产折抵抚养费。一方不得因孩子姓氏变化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三、抚养权变更一方可以通过另行方式请求准予变更抚养权,也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时,有下列情形,予以准许:抚养子女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抚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10周岁以上的孩子自愿与另一方生活;其他情形。变更抚养权之诉,取证比较困难。
四、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及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无差别,享受婚生子女所有的权利。不管是否婚生子女,如果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在诉讼期间,可以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孩子。非诉讼期间,孩子遭到遗弃,后果严重则由刑法制裁;如果并没有严重后果,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性措施。
五、养子女、继子女抚养问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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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文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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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儿一般怎么判抚养权归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女儿一般怎么判抚养权归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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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权归属怎么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抚养权归属怎么样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抚养权归属怎么判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沈某(男),偶然机会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9日育有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沈某甚至有时会殴打何某。此外,沈某滥赌成性,夫妻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双方隔阂重重。何某于6月18日向提讼,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无法沟通且分居已久,已经难再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何某因此委托律师再次向提出离婚诉讼。受理后,委托某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何某与沈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沈某某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何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
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获取子女抚养权。若无协议,则人民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原则作出裁判。具体表现为,离婚后一方较对方具有更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具有更深的感情基础和亲情依赖;父母一方不具有不良恶习,影响孩子健康积极成长;还要考虑父母一方有无再育可能,尤其是女方的年龄是否有再婚再育的可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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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该怎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抚养权归属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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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女)与沈某(男),偶然机会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9日育有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沈某甚至有时会殴打何某。此外,沈某滥赌成性,夫妻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双方隔阂重重。何某于6月18日向提讼,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无法沟通且分居已久,已经难再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何某因此委托律师再次向提出离婚诉讼。受理后,委托某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何某与沈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沈某某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何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
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获取子女抚养权。若无协议,则人民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原则作出裁判。具体表现为,离婚后一方较对方具有更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具有更深的感情基础和亲情依赖;父母一方不具有不良恶习,影响孩子健康积极成长;还要考虑父母一方有无再育可能,尤其是女方的年龄是否有再婚再育的可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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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离婚案件抚养权的归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是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原则处理的。具体操作是: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轮流扶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判决书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女方,女方的抚养权归属于男方吗?
[律师回复]
一、判决书上小孩直接抚养人为女方是否表示抚养权归属女方判决书中显示“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就说明孩子的抚养权已经判给女方。但是,这里必须明确说明一点,虽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女方,但男方也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探视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判决书上小孩直接抚养人为女方表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女方。即便如此,男方对子女依然有抚养义务,它是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体现的,除此之外,男方可以定期探视子女,双方应尽力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按月转入,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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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儿一般怎样判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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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要是离婚女儿归谁抚养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是离婚女儿归谁抚养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和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或女方,其首要的出发点是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出现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会判归女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或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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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出现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会判归女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或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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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出现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会判归女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或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离婚后女儿抚养权归哪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首先可以协商决定,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请求进行判决。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其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此外,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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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哪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选择在你本人的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实体上,关于女儿的监护权,若双方争执不下,需依法判决,应当以有利于女儿的成长为判决的基本依据。若你丈夫坚持要女儿的监护权,而你又没有异议,也可协议女儿的监护权归你丈夫,但在其出狱前由你作为实际的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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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育女儿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一般来说以双方协商为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归哪方抚养,则该方取得抚养权;
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去有管辖权的就抚养权问题立案,从司法实践来看,孩子的年龄以及目前跟随哪方共同生活,对抚养权的归属具有较大的影响。
具体来说:
(1) 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除非母亲这一方具有极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一般来说孩子抚养权都会判给母亲;
(2) 两周岁到八周岁孩子的抚养权,主要参考平时谁照顾孩子更多,目前随哪方生活并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是否有住房、父母能否帮忙照顾孩子等因素综合考虑;
(3)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属主要看孩子的意见,孩子表明愿意跟谁共同生活,一般就会将抚养权判给谁。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地区,对于六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也会参考孩子的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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