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房屋拆迁决定引起的房屋拆迁纠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哪些情形下才能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拆迁纠纷的律师委托书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
2、代理事项和权限范围;
3、代理期限;
4、报酬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5、违约责任;
6、被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性质有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是依职权作出的房屋拆迁决定,一般民事主体对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行为有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就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引起的房屋拆迁纠纷,被拆迁人也可以报警或者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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