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还钱要怎样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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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制作民事诉讼状并收集债务人欠钱不还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而且,债权人应该到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债务人故意躲着不见且下落不明,满足法定条件的,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还钱要怎样办

一、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还钱要怎样办?

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向法院起诉

1、书写民事起诉状,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准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准备证明存在有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

4、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务人不还钱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表述。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三、债务人不还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

一般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债务人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债务人不还钱的原因有很多种,只要确认债务人是有清偿能力的,就一定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处理,债务人没有债务清偿能力的,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分期还款,债务人一直拖着不处理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本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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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债权已届清偿期是什么意思?如果有知道的朋友可以给我说一下好不好?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我来给你说一下债权已届清偿期是什么意思: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依当事人的约定,即债务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该履行期限届至时,则债权已届清偿期;当事人对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则依当事人的催告或者法定方式确定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已届清偿期是基于债权是否可以行使这样一个客观的判断基准,至于债务人是否拒绝或迟延履行债务,则非所问。因此,债权已届清偿期和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债务人迟延给付,并不具有相同的意义。留置权的发生仅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并不考虑债务人是否拒绝或迟延履行债务的事实,即使债务人事实上拒绝履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迟延,在判断留置权发生的要件时,也不予以考虑。有学者明确指出,留置权的发生仅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已足,至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履行给付义务迟延,则同留置权的发生无关。债权已届清偿期作为留置权的发生要件,应当是无条件的;但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判断基准呈现多样化。原则上,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没有即时履行债务的责任的,不得认为“债权已届清偿期”,也不会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权的清偿期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判断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则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合理期间届满时,作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点。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对当事人双方的债权清偿期均没有约定,当事人履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同时履行合同;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不得仅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作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点,而应当考虑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事实。故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不得主张留置权;对于债务人的履行,若债权人受领给付迟延或者拒绝受领给付,亦不得主张留置权。依照双务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债权人有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事实发生,债务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提供相当的担保,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到来时,没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不得认为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发生留置权。若债权人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债务人有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事实发生,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义务没有提供相当的担保,即使债务人的约定债务履行期没有到来,也应当以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时间作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点。债务人因为失去清偿能力而被适用破产程序的,未届期的债权视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可以发生留置权。例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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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请求人民保护,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债权如何才能得到实现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债权。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实现债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条规定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灭失后,实体上的民事权利仍然存在,只是对其不予保护,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其二是若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取得的利益为合法取得,法律仍予以保护,义务人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要求返还履行。
二、用来抵消债务实现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即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失。从法理上讲,债是以实体权利为基础而存在的,双方特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并不因为诉讼期间届满而灭失。因此,这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来抵消另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消。但要强调一点,用以抵消债务的权利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即互负债务的人。
三、对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可以用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对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提讼,而被判决驳回。这里是严格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维护权利人的请求。但是,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抵押权也丧失了。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不难看出,主债务虽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权并没有消灭,因此抵押权仍然存在。一般说来,随着主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胜诉权的灭失,从权利(如违约金、保证等)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就届满,其胜诉权也就灭失。但是某些已由权利人占有的担保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即使主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有权从中受偿。权利人占有着的抵押物,一般不需要经过,权利人自己便可以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
1、“法不禁止即自由”不仅是法治国家对“民”的一项承诺,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普遍信奉的一项法治原则。既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保证合同,那么,便不应当否认这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既是对当事人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2、根据担保法
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法的意义就是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尽管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该种情况的条文规定,但根据担保法“保障债权的实现”的精神,认定该种保证行为显然也是和该精神一致的,并没有相互矛盾。
且根据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最终是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属于
第二还款来源。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显然也不违背该保证定义的。
3、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从另外的角度也默认了这种保证形式的有效性。
4、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5、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问题的思考□王春艳我国民法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处置抵押物未作规定,实务中做法也不相一致。债权人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的抵押物仍然将相关证件进行留置,不作处置,如果抵押物归债权人,财产所有权又未发生转移,但债权人扣着相关证件不放,使抵押物上的其他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限制了物的流通和使用,对抵押物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充分实现也十分不利。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
一、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是否有效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该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
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笭户蒂鞠郦角垫携叮毛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期限,即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请求保护的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然而,为了改变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无限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作出了限制。该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担保权人超过上述期限行使担保物权,人民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法定的,如果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四年内,超过这个期限,担保权人将丧失抵押权。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四年后法律是否还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的规定看,抵押权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的诉讼时效只是意味着其胜诉权的消灭,而债权并不消灭,那么抵押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也无从消灭。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二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二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担保物权人在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二年”后主张行使担保物权的,由于担保物权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人民不予支持。
三、应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

一,因抵押权具有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特点,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占有的权利,但抵押人的占有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在占有抵押物时对抵押物负有保管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要鼓励商品交易,如果抵押权超过时效,抵押权还长期存在,不利于物的流通和市场经济关系的稳定。因此,建议对抵押权规定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之后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自由支配。

二,鉴于目前法律,对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并不属必要条款,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抵押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有抵押期限的,应当允许保留,但是抵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时,不能与债务履行期间相同或短于该期限,以最长不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5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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