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根据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区分的原则,明确了无权处分合同不因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
2、所有权人有权将无权处分的标的物追回,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
3、若所有权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4、若所有权未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5、若无权处分合同因其他法定理由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第三人无法依据善意取得要件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比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权利暇疵。
(2)处分权受到限制。即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比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比如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转让共有遗产的。
《民法典》第311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597条 【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此时的法律规定较好实现了所有权人的物权利益和第三人交易保护权益之间的平衡,完善了第三人的权利选择和权利保护。
其实在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中,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很多的,无权处分一般会和善意取得相联系,也就是说,在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权利或者是财物之后,相对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那么该相对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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