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到期未还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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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条到期未还起诉需要能够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以及证明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当事人如果是自然人的需要提交身份证件材料,若是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交借款合同或借条。
借条到期未还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一、借条到期未还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将上述材料和民事起诉状提交给人民法院就可以了。债权人就借钱不还纠纷进行起诉的时候,主要就是涉及到起诉状、证据以及费用的问题。当然要提起诉讼的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那么才会受理该案件。

二、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是什么?

民间借贷行为的举证责任:

1、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

3、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借钱到期之后对方如果没有还款,而此时债权人又找不到债务人,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起诉解决的,完全是合法的,但是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这里的证据材料主要指的就是能够证明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材料,以及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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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 “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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