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可以分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前者也称积极的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后者也即消极的损害,是指本来应当获得的利益而未能获得,对于所失利益的确定,可以有多种方法。
(二)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所谓非财产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它主要是指精神损害,是指侵害隐私权等使受害人在精神上产生恐惧、悲伤、怨愤、绝望、羞辱等痛苦。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以金钱来计算和衡量。在我国民法理论界,非财产损害也被称为精神损害,但这种提法并不周延,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三)非以财产赔偿提供的救济方式
除了金钱赔偿以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几种财产以外的赔偿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救济方式普遍存在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之中,其本身具有金钱所不能替代的救济性,因此将长期存在于民事法律的规定之中。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消费者隐私权是不能随意的进行侵犯,如果让消费者的财产或身体上受到伤害的,那么必定就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而且也需要承担起所有的赔偿,所以,隐私权只有在本人同意公开的情况之下才能实行,如果未获得本人同意都是可以认定为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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