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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开庭时间可以自己选择吗?
不可以,法院开庭的时间是通过法院传票通知当事人,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关人员。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的时间是由法院来进行确定,只要一旦确定一般情况之下是不能进行更改,除非遇到比较特殊的情形,法院是会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最后的开庭时间,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如果确实有要求,就可以先咨询一下,并在开庭之前提出来。
二、法院自己可以改变开庭时间吗?
人民法院不可以随意改变开庭时间,除非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院开庭的前提是,需双方当事人均亲自签收开庭传票或代理人代为签收开庭传票、开庭通知,要保证各方的诉讼权利,否则即是程序违法。延期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如果事情确实是法院更改开庭时间,可以持立案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向该法院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反映。如果没有答复,也可以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科反映。
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人民法院会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如果受理案件的话,那么就会确定一个开庭的时间,并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时的到庭应诉,一般来说,开庭时间确定后就不能任意的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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