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有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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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改制要满足合资企业的条件,要营业至少五年以上,还要连续三年有盈利的记录。注册外资企业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提供相应的材料供该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有哪些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有哪些条件

1、应当满足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2、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至少正式营业5年并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改制设立需要的条件包括有:至少有正式营业5年并有连续3年的盈利纪录以及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等。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外商独资企业的特点有哪些

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单独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三、注册外资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外资公司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经营期限一般为30-50年。

2、外资公司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外资公司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商投资申请书和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改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全部是外国资金,除土地之外,没有中国的投资;外商独资企业单独经营管理者全部为外国人,没有中国人参与经营、管理;外商独资企业自负盈亏,经营收入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后全部归投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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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设立时怎样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改制设立时怎样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改制设立时怎样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20]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91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
1、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
3、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
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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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设立方法是什么?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1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和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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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要的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册外资贸易公司商务局所需时间: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政府承诺审批时限90个工作日。外资贸易公司注册行政许可程序:申请注册外资贸易公司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商务局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6.外国投资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证明原件。
8.拟设公司全体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原件。
10.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1
1.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1
2.行政许可申请书。1
3.拟设立外资贸易公司租房协议复印件及房屋提供单位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1
4.如有零售,须提供店铺租房协议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1
5.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外资贸易公司注册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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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是什么?
外资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为:签订合作意向书,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报告,领取企业批准证书,统计登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办理用地手续,银行开户,税务登记,海关手续,财政管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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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了6年了,先算老员工了,但是公司要改制,请问国有企业改制 股权设置怎么设?
[律师回复]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分为初始取得,后续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最后处置。rnrn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rn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rn
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rn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rn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你好,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rn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rn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n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rn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rn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rn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rn
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rn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rn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技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rn
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rn
七、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以上是对于国有企业改制 股权设置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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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1、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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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当初毕业之后想自己创业,就找了一群志同道合人,我们自己创业,现在我投资的公司进行了改制,那么集体企业改制如何处置资产
[律师回复]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镇企业改制工作,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切实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对乡镇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和村办集体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改制,改制前均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者(包括少批多占和未批巳用的)须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乡镇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的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土地资产评估应由具有专业土地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办,评估结果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三、乡镇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必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办理相应的手续。否则,其处置行为无效,改制后企业的用地不受法律保护。
四、乡镇企业改制后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
(1)企业改制采取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整体转让方式的,或部分不动产随同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受让者依法办理土地征用, 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标准按市政府[1995]59号和[1995]179号文件精神办理。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2)企业改制时,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经营的,或厂房、设备等作价转让,而土地暂作租赁的,则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杜应持上级改制批文、土地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重新领取土地使用证,原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同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与承租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分别领取《集体土地租赁许可证》和《集体土地租赁证明书》。合同期内,承租企业按规定向出租方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金以土地资产评估价格为依据,根据不同地段、用途,租赁年限的长短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一般租金标准为2—20元/平方米。租金一般可一定三年,逐年交纳,届满时可续签,并视情对租金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30%。(企业如确有困难,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收支两条线办法,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杜先收后退,比例根据企业情况而定。)租金由乡(镇)土管所代为收取,缴乡镇资产经营总公司或村经济合作杜,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土地开发,不得移作它用。改制企业租赁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
(3)乡镇企业改制为由乡镇或村集体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则土地性质不变。土地使用权入股价格需经专业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土管部门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凭立项文件和原土地权源证明材料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批准书》,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法人财产可作抵押,但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须先补办征用、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或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先行抵交出让金。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企业改制时采取兼并形式,其土地使用权属集体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手续,可暂时保留原用地性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在五年内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改变用途,如企业按公司制条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则集体土地应办理征用、出让手续。
(二)按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
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原集体企业隶属关系,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给改制企业;也可根据改制企业的要求,在改制企业补偿原集体企业征地及开发成本等费用后,直接办理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
(三)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
企业改制时,原土地出让年限减去巳使用年限后剩余使用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也可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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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设立的方式是什么?
1、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2、部分改制: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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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设立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规定金额;
(3)拥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点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楼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2)非法律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达到要求。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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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设立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规定金额;
(3)拥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点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楼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2)非法律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达到要求。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营企业的投资设立包括什么类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允许设立的私营企业共有两大类:
一是法人资格的诱人责任公司。
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其中合伙企业又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才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以上三种形式的私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在于: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仅要以其自身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出资人还应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
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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