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约双方有什么损失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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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卖方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会丧失购房的机会;买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卖方会产生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购买商品房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要约定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方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约双方有什么损失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约双方有什么损失

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1、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

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2、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在这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相当,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时,买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高于事实损失的,卖方会要求法院降低。

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内容条款、格式,标的是否准确具体,开发商资质审查等方面,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

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要支付违约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要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明确合同的内容,要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买方和卖方可以享受权利,同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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