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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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犯罪客体或侵害对象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3、 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敲诈勒索罪: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非法拘禁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有哪些

1、 犯罪客体或侵害对象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拘禁罪: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除因索取债务的情况外,没有勒索财物和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也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敲诈勒索罪:一般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声称是将来实施,不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3、 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敲诈勒索罪: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因为索要自已的财物,故谈不上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2、犯罪的目的不同。绑架罪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满足行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动目的、泄愤报复、逃避追捕、要挟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释放其亲友、犯罪同伙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3、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财物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为;而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则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为内容。在犯罪方法上,绑架罪常常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现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等行为。

4、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不同。对于绑架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事实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而犯罪为勒索财物,凭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债务,从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那笔财物,则应定绑架罪。由此,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中,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人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才能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采取的方法并无实质的差别,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绑架行为必然也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行为,因此二者实际上是一种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司法工作人员要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莫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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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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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错误,本案既不应定性为非法拘禁、也不应定为绑架,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因定性错误,进而导致量刑畸轻。理论上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是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被劫持者等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本案中,二被告人的供述均承认了以索要损失为名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具有殴打情节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雷某以被害人的爱人和孙子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同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二被告人所追索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单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而是借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勒索被害人赔偿不法损失并迫使书写“400万欠条”,该行为侵犯的是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利益的复杂客体,本质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简单地看,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似乎符合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尤其是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但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取的所谓“赔偿”并不存在,被告人的非法目的已经超越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之内容,其索要损失和逼迫书写欠条纯粹是为了实现将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是向被害人本人追索而不是以其为人质向家属索要,是将来交付财物而不是当场交付,本案不构成绑架也不构成抢劫。以上分析表明,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未遂。即使二被告人追索的债务为合法债务,追索的债务应有明确的数额,本案涉及的债为不明确债务,其不可能达到400万元,二被告人的索债远远超出了其诉求的范围。为追索合法债务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而超出的部分仍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论处,构成绑架、抢劫或敲诈勒索,故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与非法拘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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