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毁灭证据罪的
1、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个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轻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2、毁灭证据罪属于危险犯。
毁灭证据罪不要求产生已经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侵害结果,只要求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现实危险。从理论上说,毁灭证据罪也可能存在未遂形态。但是,由于毁灭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毁灭、伪造证据的,很难认定为情节严重。
3、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这一解释在旧《刑法》中是合理的。新《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
三、毁灭证据罪的行为有哪些?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必须毁灭、伪造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换言之,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
2、当行为人与其他人均为案件当事人时,如果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明在客观上仅对(或者主要对)其他当事人起作用,或者行为人主观上专门(或者主要)为了其他人而毁灭、伪造证据,则由于存在期待可能性,应认定毁灭、伪造其他当事人的证据。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一种性质非常的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对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也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这种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将会受到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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