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可以起诉担保人还钱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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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起诉担保人还钱,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债务,债务人没有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按照约定进行还款,如果担保人拒绝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还钱。担保人在做担保的时候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欠债可以起诉担保人还钱吗

一、欠债可以起诉担保人还钱吗

可以。

欠债不还是可以让担保人还的,担保人如果有承诺连带责任的话,债权人是可以将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担保人责任的免除的规定是什么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为他人做担保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当债务人没有还款的时候,作为担保人就需要偿还,否则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限,那么担保人将不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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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自己的物做担保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始终处于第二担保的地位,不能承担什么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只能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此做出了同样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我相信大家现在都应该知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担保权利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对您在认识这方面问题的时候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详情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们。债务债权的清偿顺序债权担保合同有哪些特征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既有债务人的担保人又有担保人的债务人,担保人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同一笔债务既有第三人物保同时有第三人保证,实践中被称为混合担保。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一旦债权有包括质押、抵押在内的物权保证,不管该保证来源于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他人保提供者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第28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然而,以物保与人保来区分债的担保并以此归责并不合理,例如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其性质与追偿等法律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将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置于同一位阶并不合适。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第三人为不属于自己的债务提供的债的担保,其法律功能一致,仅仅是形式存在差异,将两者并列归责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担保法解释》第38条对《担保法》28条进行了修正,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该法第1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彻底否决了《担保法》第28条的效力。可见,经过多年的法律演变,第三人物保已经由与债务人提供物保等同下移至于第三人提供保证等同的位置。二、第三人担保的内部清偿多个主体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一旦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便可以取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传承多年,并且法律规定也较为详尽。然而由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对第三人担保均有规定,并且部分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第三人担保内部清偿问题处理较为复杂,笔者认为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处理也不尽相同。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可见,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便自然取得向债务人追偿和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的权利。该解释20条对保证人之间内部清偿的份额也作出了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物上保证人以所有物为债务提供担保,其与主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主要包括质押关系、抵押关系等,因此对于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问题处理,适用的准据法应当为《物权法》。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并不一致,该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赋予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因此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想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也就不存在内部清偿的问题。
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二、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三、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的区别
担保物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四、债的担保方式
1、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担保方式。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担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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