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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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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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一、机动车法律定义是什么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机动车在人行道逆行违章

机动车进入人行道可以理解为进入非机动车道,也可以理解为进入斑马线。

如果进入机非混行非机动车道无过错,逆行会罚款。

机动车在斑马线发生事故应该责任比例会很大,因为没有路权。

通过斑马线对行人也有要求,遇有交通信号时要按照信号行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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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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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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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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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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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些
[律师回复] 1、一般情况下,哪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由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如果侵权的行政机关不止一家,这些机关就都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同时向多家行政机关申请,显然对于赔偿请求人而言不容易实现权利,因此为了避免诉累,赔偿请求人可以从中任选一家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赔。
3、有些时候行政机关会依法将部分权利授予一些组织,这些被授权组织在行使这部分被授予的行政权力时如果造成侵权,由该组织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追究授权它的行政机关。
4、但如果不是授权,只是委托的话,当被委托的组织行使权力时造成损害,则由委托它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如果还有“继承人”,也就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那么在“继承”职权的同时,也“继承”了原机关侵权的赔偿责任。如果该机关彻底消失,没有“继承人”,则由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接过这个赔偿责任。
6、如果侵权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当事人申请过行政复议,无论复议结果是撤销行为或是维持行为,都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赔偿,毕竟是其作出的错误决定。但如果复议机关“错上加错”,作出复议决定反而加重了损害,复议机关就要对该加重部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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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车辆。“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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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法律定义主要指的是什么
机动车主要指的就是这个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电瓶车等。所以说这个时候如果发生违章,很多的车辆都是需要受到处罚的,因为机动车的范围是比较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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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军事机关不会成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律师回复] 军事机关不会成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者的赔偿义务机关有所区别。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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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人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军事机关在我们国家可以说是非常特殊的机关之一而不会与公民产生较多的接触,如果军事机关在冲突中伤害了公民是不需要做出赔偿的,这是为了树立军事机关的威严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除此之外只要是国家的机关就应该以保护老百姓为主而不是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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