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拘役由公安机构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
这样规定,是因为拘役是一种轻刑,刑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如果刑期太长,就失去了轻刑的意义,且会与有期徒刑相混同;
如果刑期太短,又较难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与其他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不同之处在于:
拘役是一种刑罚方法;
而其他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可能是刑事强制措施、民事强制措施。
其次作出决定的机构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其他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可能是人民法院、公安机构、检察院。
二、拘役有什么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半年)。
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
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部门、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构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构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剥夺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短期人身自由,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时间最少不能低于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需要短期关押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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