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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如果离开所在地需要报告吗
离开居住的县区的,必须事先报告,如果二次以上擅自离开的,属于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执行逮捕。
监视居住,公安机构可以给指定居住的处所,以便于公安机构行使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
首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由哪个机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构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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