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异地能不能执行监视居住
可以执行,是有法律依据的,监视居住公安机构可以给指定居住的处所,以便于公安机构行使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
首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执行机构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构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有什么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在异地能执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属于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犯罪嫌疑人不能缴纳保证金时,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可以替代逮捕,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但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实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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