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说明案件性质比较严重,并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基本上是在拘留期间取得。
2.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第一次进看守所,不知内部规定,总以为看管自己的人员就是办案人员,内心不知自己犯的事有多严重,也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还担心被刑讯逼供。
甚至办案人员叫他们签字,他们看都不敢看或与自己说的不一致就签了,这样的话对自己是相当不利的。
3.律师在刑事拘留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
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个需要看具体案情的。
适用情形符合的,有机会争取监外执行。
1.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2.《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的;
另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刑事拘留是需要请律师的,如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需要哺乳婴儿,罪犯怀孕的情况下,是可以考虑监外执行的,反之则不可,监外执行还有其他的规定,要看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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