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检察院给取保候审下一步怎么办
检察院给取保候审下一步是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检察院给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并不能对抗法律责任,在办理取保候审后,是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于具体情况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后期发现违法事实成立的,那么是需要立即批捕,并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存在违法行为被没收取保金的程序
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4、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5、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7、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我国的取保候审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犯罪分子的,但是我国的取保候审的规定也是十分严格的,因为取保候审是要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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