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取保之后还会再报捕吗不一定。,取保候审的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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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法院取保之后还会再报捕吗不一定。,取保候审的流程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法院取保之后还会再报捕吗不一定。,取保候审的流程

一、法院取保之后还会再报捕吗不一定。

若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有可能被抓回。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审的流程

1、取保候审的申请。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

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刑事诉讼法》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之后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并且屡教不改的有可能被重新逮捕羁押。

比如说连续多次无故缺席传唤,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城市的,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嫌疑人被取消取保候审,然后重新逮捕。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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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之后还可以再报捕。在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之后,公安机关依然可以申请逮捕其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比如说企图逃跑的、自杀的,或者取保之后企图再次伤害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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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后取保候审的程序怎么进行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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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取保之后还会再报捕吗?
不一定,得看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案件的侦破情况。如果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会对其提起公诉,逮捕,等待开庭。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罪行较轻可以不予逮捕的就会解除取保候审。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屡教不改的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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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入民事再审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础数据提取 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 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 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18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 (3)物权纠纷,151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 (9)权责任纠纷,53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 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5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 (3)物权纠纷,42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 (9)权责任纠纷,8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 数据分析 (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 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 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 4、物权纠纷,151件,占4%;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 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 (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 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 4、物权纠纷,42件,占5%;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 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 (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 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 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 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 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 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 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 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 (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 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 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 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 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 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 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 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 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 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 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 1 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 1 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 1 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 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 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 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 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 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1.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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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民事再审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础数据提取 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 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 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18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 (3)物权纠纷,151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 (9)权责任纠纷,53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 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5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 (3)物权纠纷,42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 (9)权责任纠纷,8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 数据分析 (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 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 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 4、物权纠纷,151件,占4%;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 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 (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 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 4、物权纠纷,42件,占5%;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 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 (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 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 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 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 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 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 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 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 (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 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 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 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 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 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 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 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 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 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 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 1 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 1 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 1 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 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 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 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 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 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1.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民事再审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础数据提取 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 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 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18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 (3)物权纠纷,151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 (9)权责任纠纷,53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 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5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 (3)物权纠纷,42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 (9)权责任纠纷,8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 数据分析 (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 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 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 4、物权纠纷,151件,占4%;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 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 (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 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 4、物权纠纷,42件,占5%;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 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 (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 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 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 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 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 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 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 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 (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 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 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 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 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 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 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 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 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 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 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 1 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 1 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 1 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 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 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 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 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 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1.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民事再审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础数据提取 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 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 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18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 (3)物权纠纷,151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 (9)权责任纠纷,53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 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5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 (3)物权纠纷,42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 (9)权责任纠纷,8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 数据分析 (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 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 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 4、物权纠纷,151件,占4%;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 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 (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 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 4、物权纠纷,42件,占5%;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 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 (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 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 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 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 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 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 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 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 (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 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 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 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 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 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 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 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 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 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 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 1 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 1 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 1 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 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 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 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 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 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1.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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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之后还能再批捕吗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成功获得取保候审后,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束,他们仍然有可能面临再次被捕的风险。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规定、出现新的罪证、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且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逮捕他们。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免除法律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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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之后的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之后的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是指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羁押必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的,准予其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只是一个强制措施而已,大家不要认为取保候审结束后就可以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了,这个一般是在缓刑中才会出现的,那么取保候审结束后,还有什么程序呢?
1、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仍然会将材料移送到检察院审查。当然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审查后,认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
2、如果检察院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仍然会至,由具体来定罪量刑,所以取保候审后,并不是就没有问题了。相反,大多数情况下,案件仍在进行中,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会被判处刑罚,甚至判处实刑。
所以,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应该重视案件后期的走向,对审查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审判的情况进行跟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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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流程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础数据提取 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 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 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18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 (3)物权纠纷,151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 (9)权责任纠纷,53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 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5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 (3)物权纠纷,42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 (9)权责任纠纷,8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 数据分析 (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 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 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 4、物权纠纷,151件,占4%;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 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 (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 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 4、物权纠纷,42件,占5%;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 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 (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 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 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 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 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 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 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 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 (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 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 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 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 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 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 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 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 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 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 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 1 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 1 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 1 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 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 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 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 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 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1.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指犯罪嫌疑人因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或者检察院依法批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法提出建议取保候审申请所必须经历的程序,一般公检法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就会做出决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 一、批捕后取保候审的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批捕后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四)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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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之后也要报捕吗
取保候审后,并非必须报请逮捕。该措施旨在让嫌疑人待审时不被羁押。若嫌疑人守规且未犯新罪,通常无需逮捕。但发现新犯罪事实或违规,公安机关可申请逮捕。因此,是否需要逮捕取决于嫌疑人行为和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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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会见再审流程中的犯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会见再审流程中的犯人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会见再审程序中的犯人
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一般只有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所以在再审案件中,如果想会见犯人的,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2、各级、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逮捕后取保候审的流程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对于逮捕后取保候审的流程怎么进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后取保候审的程序怎么进行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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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公安会再次报请批捕吗
如果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就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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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取保候审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后取保候审的程序怎么进行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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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民事抗诉再审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抗诉再审程序有哪些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提审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议庭。民事诉讼法对提审的条件无明确的规定,而是由上级视案情作出是否提审的决定。一旦决定提审,则不论案件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均直接按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终审裁判。而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向同级提出,并应按《人民组织法》规定由上级审理,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提级审理,故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应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判。
抗诉再审案件的性,主要是指抗诉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的不相融性。由于这种不相融,决定了抗诉再审案件不能适用原来审理该案的一审、二审程序审理,而应当设计专门的、的程序来审理抗诉再审案件。
由于我国没有的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和抗诉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再审程序的启动方面。再审程序启动之后,三种不同启动方式所提起的再审案件就统一适用单一的、无实质性差别的再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通常意义上所讲再审程序,经常呈现为一个混杂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抗诉再审诸多因素的审理程序。同样,抗诉案件的审理,亦往往并不局限于抗诉本身,而涉及到与抗诉无关或是无实质关联的诸多因素,比如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当事人的利益考量等。司法实践中,宣读完抗诉书后,抗诉案件的审理就基本转化为普通的再审案件。
就单一的程序构成而言,抗诉再审程序属于再审程序的一种。不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抗诉再审程序仅仅是指由的抗诉所启动的、以审理抗诉请求为主导内容的再审程序。尽管这个界定在概念上并不是特别准确,但就指向对象来看,基本上能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决定再审程序清晰地区别开来,并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剔除出抗诉再审程序。虽然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可能会在再审程序中与其他程序相混杂,但这种混杂,是一种相互的程序个体之间的混杂,并不是可以相互否定和替代的混同,不能否认抗诉再审程序不同于其他两种再审程序的存在性。现实中的抗诉再审程序,除了审理的抗诉请求之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与抗诉请求无关的内容。这种情况,只能说明这个再审程序中除了抗诉再审程序,还包括其他的程序内容,或者说这个再审程序本身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而是搀杂多种程序内容的混合性程序。
抗诉再审程序的纯粹化视角,就是要求从抗诉再审程序自身来认知、理解抗诉再审程序,从那些真正属于抗诉再审范畴内的因素来分析抗诉再审程序,避免那些非属抗诉再审程序的因素,特别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因素造成对于抗诉再审程序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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