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由哪个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
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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