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席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缺席审判程序是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是需要通知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如果当事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
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
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二、缺席判决适用于哪些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民事诉讼活动还是刑事诉讼活动,借到人民法院传票之后,应当积极的参加诉讼活动,这样的话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如果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是可以缺席审理并且作出缺席判决,这有可能就会导致存在不利于自己的一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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