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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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通过暴力刑讯逼供等相关的方式所获得的证据需要排除。

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是需要排除的。

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搜集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哪些内容

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

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

5、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和律师都有权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提出申请时不用举证,只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可能对于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接触的不多,所以不太了解其中的一些原则,目前我们国家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相关的证据,然后才能够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是非法证据的话必须要予以排除,这就是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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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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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律师回复] 刑诉法第54条确立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一些内容,为律师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有效辩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
1,强制性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
2,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
3,可补正的救济。即一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
4,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
5,规定了程序审查优先原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一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法官就要中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优先审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只有把程序问题解决了,给出一个裁判结论,才能恢复案件的实体审理。
6,确立了侦查人员和相应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此来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最后,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启动这个程序中,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应的线索,之后举证责任倒置,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证明不了,法院就一律作出排除。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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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家的一块土地上面了有了纠纷,起诉到法院去了要去证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1)非法言词证据的非法方法:
A.刑讯逼供;
B.暴力、威胁;
C.其他非法的方法(引诱、欺骗等)。
(2)非法言词证据的类型[不含鉴定意见]: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B.证人证言;
C.被害人陈述。
(3)非法言词证据法律性质[法律后果]: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规定】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检察院规定】
①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②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2.非法实物证据: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的物证、书证[非法实物证据只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才有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是否排除]。
A.收集该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B.因部分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法院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C.提供物证、书证的一方无法对该物证、书证的瑕疵予以补正、合理解释。
【检察院规定】
①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②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
③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提示】合理解释是举证方为使其违法取证行为得以谅解所需达到的一项证明标准:
①解释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解释应当有一定事实根据);
②解释应当合乎情理,有一定的说服力;
③解释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与案件内的其他证据和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不能出现不合理的矛盾;
④允许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前提是来源确实(对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诉讼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判决的依据。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将其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
3.法院在审判阶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A.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B.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三、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新增规定、旧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如何进行监督】: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察院对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行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A.收集证据的方法确为非法的:检察机关有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B.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合法的:检察机关不必提出纠正意见;
C.证据手机的合法性无法判断: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排除证据的适用。
2.检察院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具体监督措施:
A.提出纠正意见;
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
(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
(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
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4)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类型:法庭调查。
2.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
A.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B.辩护人;
C.诉讼代理人。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主体提供线索、材料责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A.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B.只要这些线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3.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4.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3个):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人员:相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说明文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非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
【提示】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有正反两方面:
①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②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
五、法院非法证据审查、调查、排除规则:
1.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A.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B.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材料的除外。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A.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B.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4.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A.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B.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5.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
(1)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
A.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B.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4.经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6.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情形:
(1)第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2)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A.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B.法庭应当供述的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②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个理念:
A.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制裁的对象是非法侦查行为;
B.性质是对公民权利救济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C.启动的是对控方行为合法性进行裁判的程序。
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
A.只适用定罪阶段,不适用于量刑阶段、预审阶段、纪律惩戒程序;
B.只排除用以定罪的证据,而不排除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补充1】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一、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1.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1)被告人提出方式:
A.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B.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审理前、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A.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B.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二、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证据。
2.经审查:
A.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B.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三、控方证明:
1.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4.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提示】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四、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是否合法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五、【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
1.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
2.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补充2】非法取得的供述言词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
1.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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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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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或者手段获取的证据。强调证据取得的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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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通过暴力刑讯逼供等相关的方式所获得的证据需要排除。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如果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当中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那么就必须要予以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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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朋友作为证人过几天就要上法庭了,想要问一下民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意义编辑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启动暨研讨会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启动暨研讨会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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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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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性的规则指的是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需要进行依法的排除,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能够采纳属于非法性质的证据来作为案件的判决依据。如果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涉及刑事犯罪的话,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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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非法证据排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 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非法证据排除的步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包含哪些步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步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包含哪些步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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