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国家赔偿新规定更改了什么
(一)完善赔偿程序
1、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有两点几个重大的修改。
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
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
2、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
(二)明确举证责任《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
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
尤其是规定了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规定了这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三)修改精神赔偿《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赔偿中,中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人也同样受到这种精神损害。
这次修改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保障国家赔偿对于保障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进一步完善。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的过程中,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中国一些比较贫困的县,在财政预算中没有把国家赔偿的费用列进去。
另外,在以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推进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细化了部门预算。
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这种垫付的资金了,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
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规定得比较明确。
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
任何申请获得刑事赔偿的民事主体,都必须举证司法机关存在错误,诸如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不合法,或者是证据不足就已经进行
任何申请获得刑事赔偿的民事主体,都必须举证司法机关存在错误,诸如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不合法,或者是证据不足就已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