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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隶属于总公司。
一般而言,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它实际上相当于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在分公司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如果能查明该犯罪行为是总公司决定、授意或批准的,便可认为是总公司自身的犯罪,这种情况下的分公司,当然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相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分公司完全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构成单位犯罪。
例如,在总公司已经采取了最为妥善的措施来防止分公司犯罪或者总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公司以其独立的名义实施犯罪,这时,分公司无疑应当而且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子公司是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子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资本为母公司所控制,其对母公司有一定的从属性,但这丝毫不影响子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性。
因此,子公司当然可以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并且其完全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如果母公司利用其与子公司之间的一定的从属关系,命令或者指使子公司实行犯罪行为,便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共同犯罪的原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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