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没还有什么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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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缴纳违约金和罚息;2、央行征信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以后再办卡、贷款都会受阻;3、遭受银行的各种短信催收、电话催收、外包催收、法院起诉。关于信用卡逾期没还有什么风险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信用卡逾期没还有什么风险

一、信用卡逾期没还有什么风险

1、缴纳违约金和罚息

2、央行征信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以后再办卡、贷款都会受阻

3、遭受银行的各种短信催收、电话催收、外包催收、法院起诉等等

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给符合条件的用户可以提前透支消费的信用工具,用户使用信用卡消费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还款,一旦持卡人发生逾期行为,要做到及时还款,以免逾期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信用卡逾期没还要承担多少利息

信用卡欠款利息的计算,信用卡一般在还款日后有三天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还款视同按时还款,还款额小于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则视为逾期,利息按0.05%。

大部分银行会采取的全额罚息,少数银行会采取的收取未还部分的利息。所谓全额罚息的意思就是如果持卡人未能全额还款,不论已还款部分还是未还款部分,都不再享有免息期了,均自交易日开始至最终还款日止征收利息。具体来说,就是利息会先按照账单上每笔消费(包括上月未还金额),从记账日(一般是刷卡消费的第二天)开始收取每天万分之五利息,先收到还款一部分的那天为止;然后,再按照剩余未还部分继续计算利息,直到下次还款。

三、信用卡逾期没还被对方起诉怎样解决

1、最好赶紧打电话联系银行客服,看能否撤诉,表明自己并非故意逾期不还,而是实在不具备还款能力,并表达自己积极还款的意愿,然后可以尝试申请延期。

2、若银行酌情考虑后同意撤诉,答应了客户的延期申请,那就不用太担心了,之后只要按照和银行商量出来的新的还款计划按时逐期偿还欠款即可。

3、若法院已经受理判决,那就只能按照判决结果及时还清欠款,若还拒不还款,很可能会被法院列为失信人,且名下银行卡很可能会被冻结,法院估计会划扣您名下银行卡里的资金用来偿还欠款,或者抵押拍卖名下资产用来还款。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逾期没还有什么风险的解答。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与律师一对一沟通,获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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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逾期收房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业主逾期收房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业主逾期收房也要有个正当理由,否则责任自负。房子如果经专业验房师检验后发现房屋存在问题收受人可以不收房,但是,如果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那么不收房期间房子可能发生的风险都要由购房者自己承担了。比如房屋因外力灭失、期间的违约责任和开发商解除合同等。
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多种,以下这些都是买受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只要开发商的行为有一种符合解除条件,买受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这是对房地产开发商设置的重重约束,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开发商的行为这是立法者和司法解释者们在深处共同蕴涵的意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一引起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房屋预售和现房销售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
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
《解释》
第七条规定,“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裣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
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是在内容上必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第二是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另外必须是拆迁人将该补尝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此时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没有进一步设定关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条件限制,容易为消费者滥用。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这一条不能滥用,需要以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为限制。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该注意权利的行使条件和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所以,买受人需要及时行使解除权,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先例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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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其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原则,作为对车辆具有支配控制权的车主,由其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危险的发生。
其次,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可从其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根据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让享受利益的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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