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首提“国家赔偿监督”:
不限申诉期限8种情形应重审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规定》之前,并无“国家赔偿监督”的称谓。
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是“一决生效”,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一经作出送达后即生效。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类似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依法进行监督的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对赔偿委员会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途径:
一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二是法院内部监督,三是检察院监督。
《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化,明确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诉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或其承继者。
包括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和做法不一致;
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非常严重,案件难以真正终结;
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较高要求,规则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等。
二、国家赔偿的申请范围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上文中也回答了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诉期限是多久,如果国家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势必会对当事人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那么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也是当事人的权利,在遇到不合法的对待时要一定要保留好各种证据,为以后的维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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