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一规定通常也称为定金罚则,一般来说,定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其功能在担保债权的实现,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
但根据定金罚则,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定金就转化成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又约定了定金条款,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二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一,即可达到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作用。
如果二者并有,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就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可能使非违约方不当得利。
所以,我国法律排斥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违约方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中选择一种要求违约方承担。
二、房屋买卖应何时付清尾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解释,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二手房买卖双方的转移登记申请后,并不代表产权转移已经生效。
登记机构完成审核程序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产权转移才能正式生效。
审核的规定时限是20天,在此期间,产权可能会因为司法机关的查封,权利人提出更正、异议等原因,中止转移登记的办理。
所以买方在没有领取房地产权证之前,尽量不要付清全部房款,也不要急于装修。
综上所述,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前者为担保方式,后者为违约责任。
在生活中,我们也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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