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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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如何正确处理合伙协议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一、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协议方面的一些纠纷的话,都是属于合同方面的纠纷。

存在着合伙合同纠纷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来进行合理的认定。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

根据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就合同法律关系中所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例外规则,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如何正确处理合伙协议纠纷

1、掌握合伙的最本质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并要求合伙人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末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合伙对外有债务时,以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5、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6、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7、合伙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在处理合伙合同方面的一些纠纷,首先是需要明确一下合伙的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属于两个人以上约定一下具体的合伙投资的情况,然后所做出的一种决定。

并且合伙的经营活动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决定的,每个人都享有监督权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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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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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晏某与李某系私交比较好的同学,李某于11月26日注册成立某皮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其妻子邹某。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向晏某借款,双方洽谈过合伙经营问题,但未形成书面协议。1月至5月,晏某分六次借给李某十五万元,期间两人也说过合伙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在 5月7日最后一次三万元借款后,两人开始产生纠纷。6月,在双方朋友协调下,李某就借现金部分,向晏某出具了一份三万元的借条,并确认了未写借条的转帐部分金额为十二万元。李某认为该十二万元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拒绝偿还,晏某遂诉至解决。
【分歧】
对于李某未写借条部分的十二万元是否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晏某支付给李某十五万元,其中仅有三万元写了借条,表明双方对其余十二万元款项的性质未能达成一致。此外,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故对该十二万元应属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晏某与李某虽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但双方并没有就合伙份额、出资比例、盈利分配等达成一致,且某皮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财务账目等方面均未反映晏某参与了公司合伙经营,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合伙经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与相关合伙事务的管理,对合伙人的出资应有相关凭据,并依据凭据记账。但李某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晏某将资金交付给李某后,李某应当在收到资金后,向晏某出具相关凭据以确定资金性质。但对于该十二万元,李某未向晏某出具凭据,导致纠纷的发生。对于此款性质的确定,由于李某开办的公司设有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如果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该十二万元资金是晏某的合伙投资款,其应将收到的资金交由出纳保管,并由出纳向晏某出具相应收据,再由公司会计以收据为据记入公司账目。但李某收到资金后,没有把资金交由公司出纳保管,出纳没有向晏某出具投资款收据,公司会计也没有把晏某交付的资金作为投资款记入公司账目。由此可以确认李某收到该十二万元资金后,没将该款转化为合伙投资款状态,该款仍停留在借贷状态,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双方仍属借贷关系。
怎样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晏某与李某系私交比较好的同学,李某于11月26日注册成立某皮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其妻子邹某。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向晏某借款,双方洽谈过合伙经营问题,但未形成书面协议。1月至5月,晏某分六次借给李某十五万元,期间两人也说过合伙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在 5月7日最后一次三万元借款后,两人开始产生纠纷。6月,在双方朋友协调下,李某就借现金部分,向晏某出具了一份三万元的借条,并确认了未写借条的转帐部分金额为十二万元。李某认为该十二万元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拒绝偿还,晏某遂诉至解决。
【分歧】
对于李某未写借条部分的十二万元是否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晏某支付给李某十五万元,其中仅有三万元写了借条,表明双方对其余十二万元款项的性质未能达成一致。此外,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故对该十二万元应属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晏某与李某虽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但双方并没有就合伙份额、出资比例、盈利分配等达成一致,且某皮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财务账目等方面均未反映晏某参与了公司合伙经营,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合伙经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与相关合伙事务的管理,对合伙人的出资应有相关凭据,并依据凭据记账。但李某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晏某将资金交付给李某后,李某应当在收到资金后,向晏某出具相关凭据以确定资金性质。但对于该十二万元,李某未向晏某出具凭据,导致纠纷的发生。对于此款性质的确定,由于李某开办的公司设有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如果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该十二万元资金是晏某的合伙投资款,其应将收到的资金交由出纳保管,并由出纳向晏某出具相应收据,再由公司会计以收据为据记入公司账目。但李某收到资金后,没有把资金交由公司出纳保管,出纳没有向晏某出具投资款收据,公司会计也没有把晏某交付的资金作为投资款记入公司账目。由此可以确认李某收到该十二万元资金后,没将该款转化为合伙投资款状态,该款仍停留在借贷状态,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双方仍属借贷关系。
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晏某与李某系私交比较好的同学,李某于11月26日注册成立某皮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其妻子邹某。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向晏某借款,双方洽谈过合伙经营问题,但未形成书面协议。1月至5月,晏某分六次借给李某十五万元,期间两人也说过合伙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在 5月7日最后一次三万元借款后,两人开始产生纠纷。6月,在双方朋友协调下,李某就借现金部分,向晏某出具了一份三万元的借条,并确认了未写借条的转帐部分金额为十二万元。李某认为该十二万元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拒绝偿还,晏某遂诉至解决。
【分歧】
对于李某未写借条部分的十二万元是否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晏某支付给李某十五万元,其中仅有三万元写了借条,表明双方对其余十二万元款项的性质未能达成一致。此外,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故对该十二万元应属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晏某与李某虽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但双方并没有就合伙份额、出资比例、盈利分配等达成一致,且某皮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财务账目等方面均未反映晏某参与了公司合伙经营,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合伙经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与相关合伙事务的管理,对合伙人的出资应有相关凭据,并依据凭据记账。但李某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晏某将资金交付给李某后,李某应当在收到资金后,向晏某出具相关凭据以确定资金性质。但对于该十二万元,李某未向晏某出具凭据,导致纠纷的发生。对于此款性质的确定,由于李某开办的公司设有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如果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该十二万元资金是晏某的合伙投资款,其应将收到的资金交由出纳保管,并由出纳向晏某出具相应收据,再由公司会计以收据为据记入公司账目。但李某收到资金后,没有把资金交由公司出纳保管,出纳没有向晏某出具投资款收据,公司会计也没有把晏某交付的资金作为投资款记入公司账目。由此可以确认李某收到该十二万元资金后,没将该款转化为合伙投资款状态,该款仍停留在借贷状态,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双方仍属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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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伙投资企业存在纠纷争议的情形,属于合同纠纷中的一种类型,作为合伙投资行为如果通过协商形式达成共识,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合同的,纠纷争议可以通过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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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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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只要是关于协议的内容,发生一些纠纷的话,都是属于合同纠纷。公民个人之间如果签订有书面的合伙协议,而且合伙协议当中的定义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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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该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晏某与李某系私交比较好的同学,李某于11月26日注册成立某皮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其妻子邹某。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向晏某借款,双方洽谈过合伙经营问题,但未形成书面协议。1月至5月,晏某分六次借给李某十五万元,期间两人也说过合伙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在 5月7日最后一次三万元借款后,两人开始产生纠纷。6月,在双方朋友协调下,李某就借现金部分,向晏某出具了一份三万元的借条,并确认了未写借条的转帐部分金额为十二万元。李某认为该十二万元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拒绝偿还,晏某遂诉至解决。
【分歧】
对于李某未写借条部分的十二万元是否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晏某支付给李某十五万元,其中仅有三万元写了借条,表明双方对其余十二万元款项的性质未能达成一致。此外,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故对该十二万元应属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晏某与李某虽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但双方并没有就合伙份额、出资比例、盈利分配等达成一致,且某皮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财务账目等方面均未反映晏某参与了公司合伙经营,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合伙经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与相关合伙事务的管理,对合伙人的出资应有相关凭据,并依据凭据记账。但李某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晏某将资金交付给李某后,李某应当在收到资金后,向晏某出具相关凭据以确定资金性质。但对于该十二万元,李某未向晏某出具凭据,导致纠纷的发生。对于此款性质的确定,由于李某开办的公司设有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如果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该十二万元资金是晏某的合伙投资款,其应将收到的资金交由出纳保管,并由出纳向晏某出具相应收据,再由公司会计以收据为据记入公司账目。但李某收到资金后,没有把资金交由公司出纳保管,出纳没有向晏某出具投资款收据,公司会计也没有把晏某交付的资金作为投资款记入公司账目。由此可以确认李某收到该十二万元资金后,没将该款转化为合伙投资款状态,该款仍停留在借贷状态,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双方仍属借贷关系。
大兴区合伙投资纠纷律师费收多少
[律师回复]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察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4000--45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审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5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2)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计时收费标准,100-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四)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五)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可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六)下列刑事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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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合伙投资纠纷也是属于合同纠纷,因为根据规定合伙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合伙合同指的是两个人以上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来定义的共享利益以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因此,合伙协议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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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应该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晏某与李某系私交比较好的同学,李某于11月26日注册成立某皮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其妻子邹某。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向晏某借款,双方洽谈过合伙经营问题,但未形成书面协议。1月至5月,晏某分六次借给李某十五万元,期间两人也说过合伙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在 5月7日最后一次三万元借款后,两人开始产生纠纷。6月,在双方朋友协调下,李某就借现金部分,向晏某出具了一份三万元的借条,并确认了未写借条的转帐部分金额为十二万元。李某认为该十二万元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拒绝偿还,晏某遂诉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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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晏某与李某虽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但双方并没有就合伙份额、出资比例、盈利分配等达成一致,且某皮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财务账目等方面均未反映晏某参与了公司合伙经营,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合伙经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与相关合伙事务的管理,对合伙人的出资应有相关凭据,并依据凭据记账。但李某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晏某将资金交付给李某后,李某应当在收到资金后,向晏某出具相关凭据以确定资金性质。但对于该十二万元,李某未向晏某出具凭据,导致纠纷的发生。对于此款性质的确定,由于李某开办的公司设有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如果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该十二万元资金是晏某的合伙投资款,其应将收到的资金交由出纳保管,并由出纳向晏某出具相应收据,再由公司会计以收据为据记入公司账目。但李某收到资金后,没有把资金交由公司出纳保管,出纳没有向晏某出具投资款收据,公司会计也没有把晏某交付的资金作为投资款记入公司账目。由此可以确认李某收到该十二万元资金后,没将该款转化为合伙投资款状态,该款仍停留在借贷状态,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双方仍属借贷关系。
合伙退伙纠纷怎么处理,合伙退伙纠纷的解决办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人退伙纠纷的处理 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 合伙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伙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伙经营中伤残、死亡等引起的纠纷。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 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 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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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着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合伙投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协议方面的一些纠纷的话,都是属于合同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型纠纷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这是属于整体的一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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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朋友几年前投资了一家公司,前段时间因为股权分配的问题,所以就产生了纠纷,不知道怎么解决了,所以想问问,合伙企业纠纷与个人合伙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4
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
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
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4
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4
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
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
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
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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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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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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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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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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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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