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为维护正当权益,一般会在行纪合同中会明确行纪人的留置权。
如果发生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行纪人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委托物进行处置。
1、行纪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
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
二、行纪人的权利
1、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按照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处分权。
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4、提存和留置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人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能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品的,行纪人依照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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