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有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之分。
约定赔偿指由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法定赔偿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
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可预见规则:
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
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过错相抵(混合过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什么
1、违约行为。
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
这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2、财产权利损害的事实。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给对方造成财务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
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且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违约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范围,超出该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
3、因果关系。
即受害人的损失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它解决的是责任能否构成的问题。
违约损害赔偿适用于完全赔偿原则,具体由三方面构成,首先是违约行为,合同的当事人要违反合同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是财产利益损害的事实,该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的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最后受害者的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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