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认定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是需要严格的按照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经营状况来进行确定的,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客观状态。
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清偿不能。
只有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能构成破产的原因。
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部债权人与清算中公司就债权清偿达成的和解,属于债权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该认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
其次,不顾当事人自治而强行转向破产清算,只会徒增债务清偿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尤为有害;
再次,和解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不存在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问题。
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应作为免除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例外。
二、资不抵债与清偿不能有什么区别
支付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客观状态。
它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清偿不能。
只有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能构成破产的原因。
不过,作为例外,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由此可见,资不抵债是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破产的原因。
支付不能作为破产界限应当更多地从公司的外部性出发,而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界限应当更多地从公司的内部性出发。
前者重在形式,后者重在实质。
两者有机地构成了公司法、破产法中的一对概念。
当一个公司逐渐步入将触及到众多利益的破产境地时,这一对概念无疑构成了两个严密的监控时点。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公司可能会面临着破产,一般情况下,破产是需要由公司提出申请,然后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够完成的,但是必须首先认定存在不能清偿全部的债或这种资不抵债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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