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房子户主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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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补偿的房子并不是户主是谁房子就是谁的,通常房子的所有权需要由房产证来确定。在现实生活之中,户主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样的情形是十分常见的。对于户主与房产证上的名字不一致的情形,该户主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拆迁补偿的房子户主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吗?

一、拆迁补偿的房子户主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吗?

1、拆迁补偿的房子并不是户主是谁房子就是谁的。

拆迁房产的归属是由房产证决定的,并不是由户口决定的,户主并不一定就是房子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拆迁补偿人一般是户主,通常情况下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够获得拆迁补偿,如果是共有的,那么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拆迁补偿条款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

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若是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是产权调换,则按照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拆迁补偿形式具体有哪些?

目前,从各地实践的情况来看,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2、作价补偿。

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房屋被拆迁后,可能是户主获得补偿,对于房屋属于多人共有的情形,补偿款可能由共有人协商分割。根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通常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故此若是户主的名字与房产证上的名字不一致,那么该户主通常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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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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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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