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补写借条怎么注明,威胁强迫写下的借条成立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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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补写借条怎么注明,威胁强迫写下的借条成立吗?

一、如果补写借条怎么注明

可以按照借条格式补写借条,最后注明原借条作废,否则找到以后变成两份借款。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二、威胁强迫写下的借条成立吗

被人胁迫之下写的欠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

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欠条(合同),同时,行为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暂为未遂),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胁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应立即以受到“敲诈勒索”而报警,警方的办案结果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借贷合同)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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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法的,这种情形下犯罪属于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知识:胁从犯有什么特点
(一)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从主观上来说都是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他们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地位。而胁从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他是被动地参加犯罪。胁从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为遭受他人的威胁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伤害或不利,不得不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乃是受胁迫的结果,其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说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的意愿,其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这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的。通说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胁从犯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仅仅在于他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更重要的是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较小。胁从犯就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的共同犯罪人,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小于主犯和从犯。
(三)胁从犯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
通说认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这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这两个标准的统
一,即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遭受他人胁迫,而且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行为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次于从犯)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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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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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效的,这种情况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可以起诉并且要求撤销借条。但是要出具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借条才可以。如果对方想要起诉,那么可以以自己并没有借款进行抗辩,之后向法院证明自己与借款人之间并没有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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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威胁,威胁,威胁,威胁,威胁是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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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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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成年人抢劫,涉嫌抢劫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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