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这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双方债权的处理情况上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业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等)。
二、债权转让的特征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
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
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在对债权进行转让处理时,需要首先召开股东大会,并对相关的情况进行投票表决处理,在符合规定票数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法律来进行合法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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