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了借条不一定可以把抵押物拿回来,具体是否可以被要回来,由书写借条者与对方协商确定,可以用来作为抵押的物品包括:
提供抵押的人所有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有一定价值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其仅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则法院因考虑到债务人及其家属应有居住之处,从而会导致难以执行的问题,最终让债权得不到受偿。
所以,当用房屋作抵押时,最好了解清楚其是不是仅有一套房屋,如果仅有一套房屋,应考虑其用其他财产或者其他担保方式来担保债权。
2、另外,抵押物品的价值应小于借款的额度。
同时应注意法律规定的不得用于抵押的东西,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
用于抵押的物品首先应归提供抵押的人所有。
如果该抵押的物品不属于提供抵押的人所有,会被认为抵押无效。
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困难。
二、抵押与质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2、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相对于借款者并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形,那些能够提供抵押物为借款做担保的借款请求更同意被其他公民、或者是单位受理。
这些抵押物,在借款还清之前,可能由借款者自己持有,也有可能由出借者保管,对于约定由出借者保管的情形,出借者需要需要在保管期间妥善安置抵押物,否则可能会引起另外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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