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解释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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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地产抵押解释规定是什么,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房地产抵押解释规定是什么?

一、房地产抵押解释规定是什么

房地产抵押解释规定是需要有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的完成抵押方面的手续,才能够设定抵押。

(一)提出贷款申请凡是符合贷款条件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时需填写《房地产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文件,经贷款负责人认定后方可办理借款申请。

(二)贷前审查金融机构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后,要对借款人和抵押标的物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分析。

这是保证贷款安全的重要环节,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对借款人资格、资信的审查主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确有还款能力。

2、对抵押物的审查。

3、对贷款用途

(三)对抵押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抵押估价是审核房地产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及可靠性,并在综合考虑市场变化。

利率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决定该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

(四)合同的签订和登记对贷款审查合格之后,借款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订立抵押贷款合同。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是指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包括借贷双方和担保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签订的书面契约,所签订合同应办理公证登记。

二、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是什么

(一)抵押物的占管一般而言,抵押物的占管方式有两种:

抵押权人占管方式和抵押人占管方式。

房地产商品的特性决定了房地产只能由抵押人占管,抵押权人保管房地产的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房地产交由他人占管。

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并随时接受对方的监督和检查。

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拆除、赠与、改建,不得改变其性质。

己作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内发生继承

遗赠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二)抵押物的处分抵押物的处分,是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最高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

1、抵押人未依约履行债务的,即合同期满后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3、抵押人的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4、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利用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话完全是可以的,首先是需要提出贷款的申请,然后银行会对于相关人员的资质进行贷款之前的审核,并且对于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最后就是签订合同,并且最终完成放贷的手续。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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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解释规定是什么?
房地产抵押解释规定是需要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的完成抵押方面的手续,才能够设定抵押。具体点来说的话,首先是需要提出贷款的申请,并且在贷款之前还需要审查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最后就是需要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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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教您如何解释房产抵押
[律师回复] 对于教您如何解释房产抵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教您什么是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
(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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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怎样解释房产抵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教您怎样解释房产抵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教您什么是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
(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抵押预告登记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预告登记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
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不能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妥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从本案来看,银行显然知晓此种风险,其要求房产公司在抵押标的取得完全产权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故在难以实现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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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具体法律法规,土地抵押法律依据: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土地抵押具体法律法规,土地抵押法律依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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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
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不能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妥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从本案来看,银行显然知晓此种风险,其要求房产公司在抵押标的取得完全产权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故在难以实现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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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三条 学校;
(三)主债权。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七十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幼儿园、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
(二)主债权的利息,抵押不成立。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扣押的;
(二)主债权的利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由债务人清偿。第七十四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抵押无效。但是、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按下列顺序清偿,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十条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第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第五十六条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抵押权不受影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六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三)主债权。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第八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八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抵押行为,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第七十三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三条 学校;
(三)主债权。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七十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幼儿园、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
(二)主债权的利息,抵押不成立。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扣押的;
(二)主债权的利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由债务人清偿。第七十四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抵押无效。但是、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按下列顺序清偿,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十条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第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第五十六条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抵押权不受影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六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三)主债权。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第八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八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抵押行为,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第七十三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教您应该如何解释房产抵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教您什么是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
(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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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是《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对一定期间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按照规定来申请最高债权限额抵押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抵押原因和后果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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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该怎么解释房地产抵押登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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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抵押预告权登记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解释抵押预告权登记费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抵押预告权登记费
在房管局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所缴纳的费用。房管局办理备案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由房管局发放《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持相关手续到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最后由购房人和银行委托人双方持相关手续到房管局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房管局发放《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银行放款。以上就是整个贷款流程,亦是市民俗称的按揭贷款。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之前介绍的现房抵押权登记的收费标准、办理地点、办事时限都是一样的。
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有:
(1)房地产抵押登记费: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6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400元/件;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2)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照贷款额的0.08%收取。譬如一套成套住宅,贷款金额为20万元,需要交纳的费用为:60元+20万元×0.08%=220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近年来,我办不断优化办事流程,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工作效率提高100%.
两项注销登记的办事时限都是2个工作日,办理注销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房所有权证未办理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款或按揭贷款结清后,不能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就是说,在《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的情况下,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能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就是按揭贷款,并且房屋在按揭贷款的情况下不能够办理二次抵押登记。
抵押权释义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权释义是什么,有什么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二、特征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三、作用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四、地位
因为抵押权这种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权这一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律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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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抵押法律法规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见,农村宅基地抵押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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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担保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抵押合同生效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抵押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另一种是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两种生效方式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区分哪些需要登记,哪些不需要登记。
以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不动产和企业的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的,按照担保法规定的部门登记。担保法之所以规定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不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是为了方便个人以动产抵押,特别是农民,他们到登记部门登记有的路途很远,不方便,且要交纳登记费,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所以,担保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两种生效方式。
注:
1、同一效力等级,新法优于旧法,所以房屋抵押合同适用《物权法》;
2、实践中,不少抵押人利用《担保法》这一规定,在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而不办理抵押权登记,从而使债权人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贷款给债务人后却无从获得抵押权担保。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等级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等级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创设抵押权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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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出台过房产抵押合同方面的任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房产抵押合同应该写清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对抵押的房产进行介绍,写清抵押担保的范围等,不动产的抵押担保是要办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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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应该怎么解释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怎么解释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担保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抵押合同生效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抵押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另一种是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两种生效方式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区分哪些需要登记,哪些不需要登记。
以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不动产和企业的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的,按照担保法规定的部门登记。担保法之所以规定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不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是为了方便个人以动产抵押,特别是农民,他们到登记部门登记有的路途很远,不方便,且要交纳登记费,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所以,担保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两种生效方式。
注:
1、同一效力等级,新法优于旧法,所以房屋抵押合同适用《物权法》;
2、实践中,不少抵押人利用《担保法》这一规定,在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而不办理抵押权登记,从而使债权人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贷款给债务人后却无从获得抵押权担保。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等级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等级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创设抵押权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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