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可以辩护无罪吗
寻衅滋事罪可以辩护无罪,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1、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
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道德和法制。
2、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不符合前款行为,可做寻衅滋事无罪辩护。
3、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兴奋,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兴奋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兴奋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4、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
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二、无罪辩护应遵循如下原则
1、要特别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
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
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
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
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2、无罪证据要充分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
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
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
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3、要慎重决策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
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
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
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
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
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4、注重沟通规避风险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
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
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
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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